编辑: 颜大大i2 | 2018-09-09 |
1、 训诫或者书面 告诫;
2、 责令公开道歉;
3、 停职检查;
4、 引咎辞职;
5、 责令辞职;
6、 建议免去职务.
(二) 、 行政处分:
1、 警告;
2、 记过;
3、 记大过;
4、 降级;
5、 撤职;
6、 开除.
(三) 、 党纪处分:
1、 警告;
2、 严重警告;
3、 撤销党内职务;
4、 留党察看;
5、 开除党籍. ( 四)、其他法律责任. 问责依据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 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 七条、 第六十八条第一 款、 第七款、 第九款、 第 六十九条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 国水污染防治法 》 第六 十九条、 第九十条违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 六十五条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 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 七十四条、 第七十五 条、 第七十六条、 第七 十七条 【 地方法规 】 《 山西省排 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 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 府令第167号)第十 七条 【 法律 】 《 公务员法 》 【 行政法规 】 《行政机关 公务员处分条例》 (国 务院令第495号)【地方性法规规 】 规 《山 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 【 党内法规 】 《中国共产 党纪律处分条例 》 【 规范性文件 】 《山西省 损害发展环境行政行 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 晋政发 【
2012 】 20号行使与责任 主体晋城市 环境保 护局 备注 - -
1312 权力清单职权 类别 行政 许可 职权 编码 11-A- 00300-
140500 职权名称 项目 防治污染 设施拆除 或者闲置 审批 子项 职权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 应 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 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 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二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 必须按 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 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 染物排放设施、 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 排放污染物的种类、 数量、 浓度, 并提供防治大 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前款规定的排 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 数量、 浓度有 重大改变的, 应当及时申报;
其大气污染物处 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 拆除或者闲置大气 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 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应当按照国务 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 向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 水污染物排放设施、 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 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 数量和浓度, 并提 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企业事 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 数 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 应当及时申报登记;
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
拆除 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应当事先报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法》 第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 位, 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 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