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此身滑稽 | 2018-09-21 |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 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 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 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 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 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 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 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 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 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 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2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 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 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 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 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 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 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 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 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 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 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
3 值税会计核算.
第二章 征税范围 第九条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 按照本办法所附的 《销 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 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 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 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 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 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 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 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4 第十一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 利益.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 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