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 2018-11-08 |
2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为落实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 (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和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待发)的相关要求,推动排污许可证有序 发放,我部组织起草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试行) (征求意见稿) 》 (以下简称《名录》 ) .
现将有关编制情况说明如下:
一、《名录》编制原则和思路
(一) 《名录》定位 编制出台《名录》的主要目的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哪些 行业的企业排放污染物需要申领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同时规定各行 业分步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时限,规定不同行业企业分类管理的要 求.目前排污许可管理内容主要包括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固体 废物和噪声暂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同时, 《名录》中涉及行业企业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 年本
2013 年修正版)中规定的淘汰类的,纳入固定污染源排 污许可管理范围,但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二)体现差异化管理 依据实施方案,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污染物产生量、 排放量和环境危害程度不同,对企业的排污许可实行分类管理. 《名录》设置一般管理行业、简化管理行业和暂缓实施行业类别.对污 ―2― 染物产生和排放量较小、环境危害程度较轻的行业纳入简化管理行 业,排污许可施行简化管理;
对《名录》中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很小、环境危害程度很轻的行业纳入暂缓实施行业, 十三五 期间 国家暂不统一核发排污许可证,有核发权的设区的市(地)级地方 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依据改善环境质量的要求,可提出提前实施排污 许可管理的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后实施. 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属于《名录》规定的多个行业, 所有行业均在一个排污许可证中统一管理,即一企一证.其行业按 照《名录》中本行业对应的分类类别分别实施一般或者简化管理.
(三)行业设置考虑可操作性 《名录》设置了不同行业的差异化管理分类,即一般管理行业、 简化管理行业、暂缓实施行业以及实施时限.基本按照《国民经济 行业分类》目录为框架,设置一级和二级两类行业框架. 一级行业设置.为了增强《名录》的可操作性,便于《名录》 能与其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衔接,与环境统计相匹配,《名录》中 一级行业采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大类名称. 二级行业设置.二级行业名称根据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 者的主要经营活动,采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大类、中类或 小类行业名称,便于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申请排污许可证 时查询和确定所属行业.
(四)与标准规范及行业技术规范的衔接 全面梳理国家已发布及拟颁布的所有行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 物排放标准,按照简单实用的原则,对纳入《名录》中的行业进行 ―3― 归类,用于指导各行业排污许可相关技术规范,即与排污许可证核 发相配套的 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自行监测指南 可行技术 源 强手册 等行业规范性文件.
二、《名录》中的行业设置原则
(一)依法依规设定,基本覆盖 十三五 期间水和大气固定 污染源管理 一是依法确定.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的明 确规定,将排放工业废气及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直接或者间接向 水体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按行业在《名录》 中进一步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