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 2018-11-23 |
(一)执行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积极参加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
(三)发现火灾及时报火警,对初期火灾实施扑救,并配合 疏散人员的疏散及时逃生自救. 第十二条 除本规定第八条外, 学生处、 研究生院、 国际处、 基建后勤管理处等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学生宿舍 消防安全相关管理职责:
(一) 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 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负责做好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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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负责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 散学生. 第十三条 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信科大厦、运动场、 家属区等物业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基建后勤管理处牵头 组织实施.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一节 消防安全例会 第十四条 学校消防安全例会至少每学期召开
1 次, 由学校 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持,校属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参加. 校属各单位消防安全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
1 次, 由校属各单 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持,消防安全主要责任人、消防安全员 及相关人员参加. 上级要求和学校布置的重点消防专项检查或发生火灾事故 后,学校及相关单位应及时召开专题会议. 消防安全例会和专题会议应做好会议记录.
第二节 校级重点防火部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以下部位为校级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一) 学生宿舍、 食堂(餐厅)、 教学楼、 校医院、 体育场(馆)、 会堂、超市、宾馆、幼儿园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 密集场所;
(二)图书馆、校史展览馆、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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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供水、供电、供气等系统;
(四)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储存、使用场所;
(五)实验室、计算机房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 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室;
(六)机要室、保密室、试卷保密室等学校保密要害部位;
(七)信科大厦等高层建筑;
(八)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 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 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部位. 第十六条 校级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严禁私接电线、电源、网线,严禁乱扔烟头和易燃物、可燃物,严禁在周围焚烧易燃杂物 和燃放鞭炮.除食堂、宾馆、幼儿园、留学生宿舍等在固定地方 使用相关规范器具外,校级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严禁使用电炉、电 饭锅、热得快、电熨斗、热水器、电磁炉、电烤火器等电热器具, 严禁使用酒精炉、煤气炉、煤油炉等灶具.
第三节 大型活动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令第
505 号)应当报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大型活动,纳入 治安行政许可审查内容,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 活动场所管理单位和举办(承办)单位对活动的 消防安全共同负责.活动开始
3 天前需向保卫处报告,由保卫处 ―
10 ― 负责组织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展. 第十九条 在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就业咨询 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承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 全,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配置齐全、 完好有效, 保证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 疏散指示标志、 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并制定灭 火和应急疏散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