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 2018-11-23 |
第四节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校内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装饰装修工程,设计 单位应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建设单位应将 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未经审核 或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经公安消防 机构核准的建筑工程竣工后, 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消 防验收,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经公安消 防机构审核、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应将审核、验收合格的手续 报学校基建后勤管理处和保卫处备案,同时送档案馆存档. 第二十一条 校内各项建筑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签 订安全责任书,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接受学校 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校内各项装饰、装修、维修、维护、整改,以 及使用功能发生变化的工程, 必须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规 ―
11 ― 范进行消防设施、设备、常规消防器材的配置. 增设、 维修或改造消防设施须经保卫处审核并报公安消防机 构备案后,由具备专业资质的施工队伍施工,经检测验收合格后 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校内搭建临时设施的, 施工 单位须向学校工程管理部门和保卫处申报, 经审核同意后予以搭 建,由施工单位负责临时设施的消防安全. 临时设施使用期以学校相关单位审核同意的使用期为准, 到 期后由施工单位负责拆除.如确需延长使用的,必须按规定办理 延期手续. 第二十四条 校内承接的各项建筑工程消防设施、 设备的招 标和验收活动,应有保卫处参加.
第五节 消防控制室管理 第二十五条 消防控制室实行每日
24 小时专人值班制度, 值班操作人员每班不少于
2 人,且须持证上岗.值班人员应遵守 值班纪律,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并确保记录完 整、保存完好. 第二十六条 消防控制室应具备本区域消防设施平面布置 图和维修保养记录,完整的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等基本资 料. 消防控制室应在醒目位置悬挂管理制度、值班人员职责、火―12 ― 警处置程序、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以及相关人员的联系电话等.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应急装备柜,并按要求配置相关设备,且 保持设备完好有效. 第二十七条 值班期间发生各种火情, 值班人员应按照相应 的火警处置程序进行灵活有效的处置,严格执行火灾报警制度. 接收和发出报警时,有条件的要及时进行电话录音,不准随意删 除报警电话录音.
第六节 易燃易爆危险品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和销毁易 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第二十九条 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 和销毁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管理、操作危险品的工作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持 证上岗;
(二)教学实验中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 行, 可能对人体和财产产生危害的实验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防 护用具;
(三)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地点应有防热、防潮、通风等 防范措施,配备防爆型装置的电气设备和照明设备,安装导除静 电装置,按不同性质的物资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设置 禁止烟 火 和 禁止吸烟 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