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 2019-01-03 |
4 认可条件 申请人应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的前提下,自愿地申请认可.CNAS 将依 据认可准则等要求,实施评审并作出认可决定.申请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获得认可: a) 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b) 具有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资格并有在申请认可相关科研领域/方向承担国家 级科技项目的经历;
c)
5 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学术不端行为;
d) 符合 CNAS 颁布的认可准则和相关要求;
e) 遵守 CNAS 认可规范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注: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包括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 等类型的科研实验室.
5 认可流程 5.1 初次认可 CNAS-RL09:2019 第5页共16 页2019 年03 月12 日 发布
2019 年03 月12 日 实施 5.1.1 意向申请 申请人可以用任何方式向 CNAS 秘书处表示认可意向,如来访、电话、传真以及其 他电子通讯方式.申请人需要时,CNAS 秘书处应确保其能够得到最新版本的认可规范和 其他有关文件. 5.1.2 正式申请与受理 5.1.2.1 申请人在自我评估满足认可条件(具体要求见本规则第
6 条)后,按CNAS 秘书 处的要求提供申请资料,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交纳申请费用. 5.1.2.2 CNAS 秘书处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在资料审查过程中,CNAS 秘书处应将所发现的与认可条件不符合之处通知(反馈)申请 人,但不做咨询.自CNAS 秘书处第一次通知(反馈)不符合之处起,申请人超过
3 个 月仍不能满足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认可申请. 5.1.2.3 必要时,CNAS 秘书处将安排初访以确定能否受理申请,初访所产生的费用由申 请人承担. 5.1.2.4 一般情况下,CNAS 秘书处在受理申请后,应在
3 个月内安排评审,但由于申请 人的原因造成的延误除外.如果由于申请人自身的原因,在申请受理后
3 个月内不能接受 现场评审,CNAS 可终止认可过程,不予认可. 5.1.3 文件评审 5.1.3.1 CNAS 秘书处受理申请后,将安排评审组长审查申请资料. 5.1.3.2 评审组长应对申请资料和科研实验室的管理要求文件进行审查,只有当文件评审 结果基本符合要求时,才可安排现场评审.根据文件审查的结论,必要时,CNAS 秘书处 将安排预评审以确定能否安排现场评审,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5.1.3.3 文件评审发现的问题,CNAS 秘书处应反馈给申请人. 5.1.4 组建评审组 5.1.4.1 CNAS 秘书处以公正性和保密性为原则组建具有相应能力的评审组,并征得申请 人同意.除非有证据表明评审员/技术专家有影响公正性的可能,否则申请人不得拒绝指 定的评审员/技术专家.评审组长负责制定评审计划.现场评审时间和人员数量根据申请 范围等信息确定. 5.1.4.2 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 CNAS 评审组安排的申请人,CNAS 可终止认可过程, 不予认可. CNAS-RL09:2019 第6页共16 页2019 年03 月12 日 发布
2019 年03 月12 日 实施 5.1.4.3 需要时,CNAS 秘书处可在评审组中委派观察员. 5.1.5 现场评审 5.1.5.1 评审组依据 CNAS 的认可规则、准则和要求对申请人的科研活动进行现场评审. 现场评审应覆盖申请范围相关的所有活动及场所. 现场审核由评审组对申请人的运行条件 以及研究活动的计划、实施、记录、存档和报告等运行情况,依据认可准则的要求进行符 合性评审与验证,必要时,提出不符合项和观察项. 5.1.5.2 一般情况下,现场评审的过程是: a) 首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