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2019-01-03

b) 现场观察(需要时) ;

c) 现场取证;

d) 评审组与申请人沟通评审情况;

e) 末次会议. 5.1.5.3 评审组现场评审时,如发现被评审科研实验室在相关活动中存在违反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或其它明显有损于 CNAS 声誉和权益的情况, 应及时报告 CNAS 秘书处. 如被评审科研实验室存在上述问题或未履行 11.2 条中规定的义务,情况严重时, CNAS 有权终止认可过程,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5.1.5.4 评审组长应在现场评审末次会议上,将现场评审结果通报给被评审科研实验室并 听取意见. 5.1.5.5 对于评审中发现的不符合,被评审科研实验室应及时实施纠正,需要时采取纠正 措施,纠正/纠正措施通常应在

2 个月内完成.评审组应对纠正/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 证.如需进行现场验证时,被评审科研实验室应予配合,支付评审费,并承担其他相关费 用. 5.1.5.6 纠正/纠正措施验证完毕后, 评审组长将最终评审报告和推荐意见报 CNAS 秘书处. 5.1.6 认可评定 5.1.6.1 CNAS 秘书处将对评审报告、相关信息及评审组的推荐意见进行符合性审查,必 要时要求实验室提供补充证据,向评定专门委员会提出是否推荐认可的建议. 5.1.6.2 CNAS 秘书处提出的建议与评审组的推荐意见不一致时,CNAS 秘书处应将不一 致之处通报被评审科研实验室和评审组. 5.1.6.3 CNAS 秘书处负责将评审报告及其推荐意见提交给评定专门委员会,评定专门委 CNAS-RL09:2019 第7页共16 页2019 年03 月12 日 发布

2019 年03 月12 日 实施 员会对申请人与认可要求的符合性进行评价并做出评定结论. 评定结论可以是以下四种类 型之一: a) 予以认可;

b) 部分认可;

c) 不予认可;

d) 补充证据或信息,再行评定. 5.1.6.4 CNAS 秘书长或被授权人根据评定结论作出认可决定. 5.1.6.5 当CNAS 对科研实验室作出不予认可或部分认可的决定后,科研实验室再次提交 认可申请时,根据不同情况须满足以下要求: a)由于诚信问题,如欺诈、隐瞒信息或故意违反认可要求等行为,而不予认可的实 验室,须在 CNAS 作出认可决定之日起

24 个月后,才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同时 CNAS 保留不再接受其认可申请的权利;

b)由于科研实验室管理混乱,不能有效运行而不予认可的科研实验室,自作出认可 决定之日起,须有效运行

6 个月后,才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

c)由于实验室申请认可的科研活动不能满足要求,例如:人员、设备、环境设施等, 而不予认可或部分认可的科研实验室, 对于不予认可的科研活动须在自我评估满足要求后, 才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同时还须提供满足要求的相关证据. 5.1.7 发证与公布 5.1.7.1 CNAS 认可周期通常为

2 年,即每

2 年实施一次复评审,做出认可决定. 5.1.7.2 CNAS 秘书处向获准认可科研实验室颁发认可证书, 认可证书有效期一般为

6 年. 认可证书有效期到期前,如果获准认可科研实验室需继续保持认可资格,应至少提前

1 个 月向 CNAS 秘书处表达保持认可资格的意向. 5.1.7.3 CNAS 秘书处根据科研实验室维持认可资格的意向,以及在认可证书有效期内历 次评审的结果和历次认可决定,换发认可证书. 5.1.7.4 CNAS 秘书处负责公布获准认可科研实验室的有关认可信息,并及时更新. 5.2 扩大、缩小认可范围 5.2.1 扩大认可范围 5.2.1.1 获准认可科研实验室在认可有效期内可以向 CNAS 秘书处提出扩大认可范围的申 请. CNAS-RL09:2019 第8页共16 页2019 年03 月12 日 发布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