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 2019-01-03 |
2019 年03 月12 日 实施 注:对于不能满足认可要求或违反认可规定而被暂停认可的科研实验室,在其恢复认可资格前, CNAS 不受理其扩大认可范围的申请. 5.2.1.2 CNAS 秘书处根据情况可在监督评审、 复评审时对申请扩大的认可范围进行评审, 也可根据获准认可科研实验室需要,单独安排扩大认可范围的评审.当获准认可科研实验 室需要在监督评审或复评审的同时扩大认可范围时, 应至少在现场评审前
2 个月提出扩大 认可范围的申请.扩大认可范围的认可程序与初次认可相同,必须经过申请、评审、评定 和批准. 5.2.1.3 扩大认可范围申请的受理与评审要求,与初次认可申请相同. 5.2.1.4 CNAS 秘书处原则上不允许评审组在现场评审时受理科研实验室提出的扩大认可 范围申请. 5.2.1.5 批准扩大认可范围的条件与初次认可相同,获准认可科研实验室在申请扩大认可 范围内必须符合认可准则所规定的要求. 5.2.2 缩小认可范围 5.2.2.1 缩小认可范围的条件 以下情况(但不限于) ,可以导致缩小认可范围: a) 获准认可科研实验室自愿申请缩小其认可范围;
b) 科研人员或研究领域/方向变动使获准认可科研实验室失去原认可范围内的部分研 究领域/方向;
c) 监督评审、复评审的结果表明,在CNAS 秘书处规定的时间内,获准认可科研实 验室某些研究领域/方向或管理不再满足认可要求;
d)CNAS 认可要求变化后,在CNAS 秘书处规定的时间内,获准认可科研实验室未 能完成转换,导致其某些研究领域/方向或管理不再满足认可要求. 5.2.2.2 缩小认可范围经批准后,将按 5.1.7.4 条的规定予以公布. 5.3 监督评审 监督评审的目的是为了证实获准认可科研实验室在认可有效期内持续符合认可要求, 并保证在相关认可规则和要求修订后,能够及时采取措施以符合变化的要求.监督评审包 括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评审.所有获准认可科研实验室均须接受 CNAS 的监督评审. 5.3.1 定期监督评审 5.3.1.1 对于初次获准认可的科研实验室应在认可批准后的
12 个月内接受 CNAS 安排的 定期监督评审. CNAS-RL09:2019 第9页共16 页2019 年03 月12 日 发布
2019 年03 月12 日 实施 注:两次复评审之间将不再安排定期监督评审. 5.3.1.2 对于多场所的获准认可科研实验室,定期监督评审应覆盖所有场所. 5.3.1.3 定期监督评审采用现场评审的方式,不需要获准认可科研实验室提出申请,评审 要求、现场评审程序与初次认可相同.监督评审中发现不符合时,被评审方在明确整改要 求后应实施纠正,需要时拟订并实施纠正措施,纠正/纠正措施完成期限一般为
2 个月, 对于严重不符合,应在
1 个月内完成.评审组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