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 2019-01-07 |
②上述关联 方认购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符合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实施细则》的规定,其价格客观、公允,不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③公司本次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是公开、公平、合理的,公司关联董事就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 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④公司本次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 东大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与上述交易有关联关系的关联股东应放弃表决权.
5、2015年3月18日,公司七届三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 《 关于公司2015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公司预计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为12,100万元,其中向关联方销售产品10,000万元、向关联方购买原料、 燃料1,500万元、接受关联方劳务600万元. 独立意见:公司2015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是公司拓展销售渠道、开发并新客户的实际需要,属公司 正常 的日常业务往来需要. 关联交易定价方式符合市场原则,尤其是通过关联方竞标方式构成的关联交易能够切合 市场,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该关联交易不会 构成对公司独立运行的影响,也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影响. 关于对外投资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4年8月26日,公司七届二十六董事会次审议通过 《 关于关于投资入股浙江兆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议 案》,并相应签署了 《 浙江兆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合同》. 该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属于重大 资产重组事项. 本次对外投资报经福建省国资委备案,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意见:①公司本次对外投资,是稳定和提高伸性纸袋纸销售市场,尝试延伸产业链,搭建新品研发、应用 和推广平台,拓展公司业务领域和发展空间的重要举措,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和推进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
② 公司已根据 《 章程》规定和《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本次对外投资行为进行了充分论证,并按规定履行了决策 程序;
本次对外投资行为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 关于对外担保(对子公司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1、2014年4月11日,公司七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龙岗闽环实业有限公司下属惠 州市闽环纸品有限公司提供融资授信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该子公司下属企业提供银行融资授信 额度3,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一年. 独立意见:①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龙岗闽环实业有限公司下属惠州市闽环纸品有限公司提供银行融资 授信额度3,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系为满足该公司新建生产线投运后正常运营资金需求,符合子公司实际需 要;
②担保事项决策程序符合 《 公司法》、 《 证券法》及《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公司对外担 保制度》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笔连带责任担保责任将解除.
2、2015年3月18日,公司七届三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关于继续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龙岗闽环实业有限公 司下属惠州市闽环纸品有限公司提供银行融资授信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继续为该子公司下属企业 提供银行融资授信额度3,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一年. 独立意见:①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龙岗闽环实业有限公司下属惠州市闽环纸品有限公司提供银行融资 授信额度3,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系为满足该公司新建生产线投运后正常运营资金需求,符合子公司实际需 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