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 2019-01-07 |
四、归集路径和时限
(一)归集路径.涉企信息的归集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 关联匹配信息的标识. 1.全市各级行政机关通过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 台将涉企信息共享至公示系统,或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协同监管平台(山东)归集于公示系统,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 会公示.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核实其提供的涉企 信息,对其提供的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
5 - 保证公示信息质量. 2.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企业自主公示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并对自主公示信息的真实 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归集时限.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在涉企信息产生之日 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共享至 公示系统,或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协同监管平台(山东) 归集于公示系统,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2014 年10 月1日以后产生的涉企信息都要在公示系统归集. 行政处罚信息在公示系统公示期限原则上为
1 年,其中涉 及行政机关确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 为3年,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示期限起 始时间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公示期限届满的,不 再对外公示.
五、共享与应用 1.支持社会公众查询.公示系统通过统一公示查询门户面 向社会公众和各类企业,免费提供每天
24 小时的企业信息公示 查询服务;
支持公示信息订阅和公示信息异议网上受理;
支持 电子营业执照展示和下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可 依法查询、使用已公示的涉企信息.经被查询企业书面同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被查询企业属地工商和市场 监管部门,查询该企业选择不公示的涉企信息. 2.支持政府部门共享应用.全市各级行政机关通过协同监 管门户实现信息归集、信息提供、信息管理、信息统计查询和 -
6 - 数据共享.凡是能通过公示系统、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交 换共享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交相关书面证 明,实现涉企信息一次采集、部门共享、多方使用.从协同监 管门户共享获取的相关涉企信息,主要满足于本部门行政许可、 行政监管、资格准入、表彰奖励、联合惩戒等工作需要,公示 系统未公布的信息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布.共享获取涉企信息, 要遵循合理行政的原则,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确定关联的涉企 信息查询事项;
因依法履职确需查询获取非共享信息,或共享 获取超出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的,要报经市工商局提交省 工商局或提供信息的主管部门同意. 3.实施跨部门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 充分利用公示系统的归集信息,建立完善跨部门信用约束和联 合惩戒机制,按照 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的原则,实施从企 业准入到退出全过程的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各县区政府及其 相关部门,在企业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 出入境、注册企业、招投标、政府采购、表彰奖励、安全许可、 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时,要将公示 系统归集公示的涉企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 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 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农资领域严重 失信生产经营单位、海关失信企业、出入境检验检疫严重失信 企业、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 经营单位、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严重违法失信超 限超载运输车辆的相关责任主体、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等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