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 2019-04-15 |
2014 年4月28 日,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 )提交了 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申请及全部材料;
2014 年5月5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关 于同意受理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恢复上市申请的函》 (公司部函[2014]第9号) ;
湘财证券作为公司恢复上市保荐机构,就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相关事项出具 如下核查意见: 事项 1:关于公司资产负债表日重整计划是否履行完毕的核查意见 根据《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以下简称 《重整计划》 )、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出具的 《关于锌业股份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 报告》 以及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 葫芦岛中院 ) 出具的 《民 事裁定书》((2013)葫民二破字00001-7号),截至2013年12月31日,葫芦岛 锌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一、重整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重整案件的受理日期
2013 年1月31 日葫芦岛中院作出(2013)葫民二破字第
00001 号《民事裁 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对锌业股份的重整申请,并于
2013 年2月5日作出 (2013)葫民二破字第
00001 号《决定书》,指定锌业股份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二)重整计划的批准日期和批准情况
2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 年12 月5日作出(2013)葫民二破字第 00001-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
(三)执行期限 根据锌业股份 《重整计划》 的规定,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为
24 个月,自 《重 整计划》 获得葫芦岛中院裁定批准之日,即自
2013 年12 月5日起计算.在此期 间内,锌业股份及相关各方应严格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清偿债务,并随时支 付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
(四)监督期限 根据锌业股份《重整计划》的规定,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为
24 个月, 自 《重整计划》 获得葫芦岛中院裁定批准之日,即自
2013 年12 月5日起计算. 在监督期限内,锌业股份应接受管理人监督,及时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 行情况、公司财务状况,以及重大经营决策、财产处置等事项.
二、重整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 经葫芦岛中院裁定确认的有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为 2,129,645,710.81 元,涉及9家债权人,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和资产评估结果,其中 773,893,920.38 元债权可以列入优先债权组,就担保财产获得全额清偿;
剩余1,355,751,790.43 元债权由于无法就担保财产受偿,需列入普通债权组.
(二)清偿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总额约为 60,188.70 万元,按100%的比例清偿.
(三)清偿税款债权 税款债权总额为 119,842,416.07 元,共涉及
3 家债权人,按100%的比例清 偿.
(四)清偿普通债权
3 普通债权总额为 4,594,068,121.05 元(其中,已经管理人审核确认的债权 金额为 3,738,354,887.29 元,已向管理人申报、但尚未审核确认的债权金额为 855,713,233.76 元),共计
428 家债权人.根据《重整计划》,对每家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