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 2019-04-15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0,851 万元.各项职工债权的具体清偿安排如下:
1、所欠的职工工资
70 万元,公司已清偿完毕.
2、欠缴职工社会保险和公积金 7,424 万元.鉴于公司在社保部门没有独立 账户, 因此欠缴的社保和公积金需通过有色集团缴纳,公司与有色集团签订职工 安置及费用代管协议,将上述资金支付给有色集团,由有色集团代为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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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伤人员费用 4,308 万元、内退人员分流安置费用 26,335.70 万元.公 司与有色集团签订职工安置及费用代管协议,将上述资金支付给有色集团,由有 色集团承接相应员工并负责管理、安置.
4、劳动争议诉讼费、高危岗位人员离岗体检费、临时工社会保险等不可预 见费用 1,200 万元的资金已提存至管理人账户.
5、由于重整后锌业股份仍然继续经营,且目前锌业股份无解除在岗职工劳 动合同的安排,因此在岗人员经济补偿金 20,851 万元无需立即支付.锌业股份 向管理人出具书面承诺,待未来解除劳动合同时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综上,职工债权总计 60,188.70 万元,其中在岗人员经济补偿金 20,851.00 万元无需立即支付, 因此需要支付的职工债权金额为 39,337.70 万元,其中不可 预见费用 1,200 万元锌业股份已预留并提存至管理人账户,其余需要清偿的 38,137.70 万元,锌业股份已经根据职工安置及费用代管协议向有色集团全额拨 付了资金.
(三)税款债权 税款债权共计 119,842,416.07 元,已全额缴纳至税务机关.
(四)普通债权 普通债权已偿还
389 家债权人,共计偿还 218,784,142.58 元.此外,42 家 债权人因未按照 《重整计划》 规定提供领受分配款项的银行账户或是其债权尚未 得到葫芦岛中院最终裁定确认暂无法进行清偿,应向其分配的款项共计 17,761,227.07 元已全额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因此,根据《重整计划》 ,锌业股份应偿还的债权总额为 1,592,301,295.62 元,截至2013 年12 月31 日,锌业股份实际已偿还的债权总额为1,538,005,723.45 元,尚有 54,295,572.17 元债权因债权人原因暂无法清偿, 其对应的清偿资金已全额提存至管理人指定银行账户.
四、重整计划执行结果
2013 年12 月31 日,管理人向葫芦岛中院提交了《关于葫芦岛锌业股份有
6 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 ,报告了管理人监督锌业股份执行《重整 计划》的有关情况并申请葫芦岛中院裁定确认锌业股份《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2013年12月31日,锌业股份收到葫芦岛中院(2013)葫民二破字第00001-7 号《民事裁定书》,葫芦岛中院对管理人《关于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 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确认《葫芦岛锌业股 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 款、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
1、确认《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2、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期间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重整 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3、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葫芦岛 锌业股份有限公司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经核查,锌业股份已严格按照重整计划执行标准对公司所负债务进行了清 偿或提存,2013 年12 月31 日,管理人向葫芦岛中院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