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2019-04-18
关于浙江盾安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 目录

一、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第1―2 页

二、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第3―5 页第1页共5页关于浙江盾安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 天健审〔2019〕6-84 号 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江南化工公司) 管 理层编制的《关于浙江盾安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2018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 说明》 .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江南化工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江南化工公司

2018 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 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江南化工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关于浙江盾安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2018 年度业绩 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 ,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江南化工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 说明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第2页共5页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 中国注册会计师 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 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 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进行了审慎调查,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 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并根据所取得的材料做出职业判断.我们相信,我们的 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 江南化工公司管理层编制的 《关于浙江盾安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2018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如实反 映了浙江盾安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2018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曹小勤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义国兵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第3页共5页关于浙江盾安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2018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 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江南化工)于2017 年度完成收购浙江 盾安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盾安新能源)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现将

2018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说明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重组基本情况 盾安新能源成立于

2011 年4月22 日, 本公司收购盾安新能源前, 盾安新能源注册资本 为78,842.433 万元人民币,浙江青鸟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舟山新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舟山合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秋枫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浙江舟山如山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丰泉福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宁波复信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新锐浙商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持有的浙江盾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 "浙江盾安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100.00% 股权. 本公司以向盾安新能源全体股东发行股票支付交易对价方式拟收购盾安新能源原股东 100%股权(重组交易金额 249,900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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