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 2019-04-30 |
(一)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原材料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 采购记录管理;
(二)负责学校食堂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三)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加工制作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管理;
(四)负责学校食堂人员健康状况管理;
(五)负责学校食堂加工制作食品管理;
(六)负责学校食堂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管理;
(七)负责学校食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
(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确定的其他食品 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
(二)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的清洁、消毒制度;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 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
(四)食品留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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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食品原料储存制度;
(六)食品粗加工、食品烹饪等关键环节工作制度;
(七)餐厨废弃物处置制度;
(八)投诉处理制度;
(九)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十)其他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食堂场所布局与设施设备应符合 《河南省食 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审查细则(试行)》、《餐饮服务食 品安全操作规范》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学校食堂应严格按照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 范》的要求采购、加工和储存食品原料,并做好食品留样和餐用 具清洗消毒. 第十七条 学校食堂应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其食品经 营许可证、食品安全承诺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餐饮服务食品 安全量化分级评定信息,严禁涂改或遮盖. 第十八条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应每月组织开展不 少于一次的内部自查,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应详细记录,及时 报告、反馈、整改和复查,并建立相关记录. 第十九条 学校食堂应积极开展 明厨亮灶 活动, 举办 厨 房开放日 ,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师生代表或家长代表对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和评议,采纳合理化建议. 明 厨亮灶 活动应有开展情况及整改情况记录. ―
9 ― 第二十条 为学生统一订购学生餐的学校, 应具备符合食品 安全要求的分餐和就餐场所, 并选择具有集体用餐配送资质的单 位送餐.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应对供餐单位进行综合评估, 重 点审查其经营资质、 食品安全条件、 供餐能力、 保温和冷藏设施、 运输车辆以及人员配备情况,并形成评估意见. 第二十一条 禁止学校食堂采购供应下列食品:
(一)非本食堂加工的散装馅料、肉串及散装熟食制品;
(二)田螺、小龙虾、河豚、河蚌等高风险水产品;
(三)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食品添加剂等. 第二十二条 严禁学校食堂采购、储存、使用亚硝酸盐,严 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 严禁将回收的食品再次加工销 售,严禁违规加工制作四季豆、生鲜黄花菜、发芽发青土豆、霉 变红薯、野生菌、来历不明的野菜等高风险食品,严禁高等院校 以外的学校食堂加工制售凉菜. 加工制作豆浆应烧熟煮透,防止假沸. 第二十三条 烹饪后的食品应在备餐间存放. 烹饪后至食用 超过
2 小时的,应当在高于 60℃或低于 10℃的条件下存放.分 餐应当在备餐间或符合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内进行. 第二十四条 实行学校领导陪餐制, 校领导每周至少在学校 食堂陪餐一人次,并做好陪餐记录.学校领导陪餐时,要了解学 校食堂运行情况, 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管理与食品安全方面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