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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WG.I/WP.71/Add.3 大会Distr.: Limited
28 October
200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V.09-87434 (C) GX
111109 111109 *0987434*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第一工作组(采购) 第十七届会议
2009 年12 月7日至
11 日,维也纳 《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中可加以修订之处―― 《示范法》修订案文* 秘书处的说明 增编 本说明载有一份关于示范法修订本
第三章(公开招标)的提案,包括第
30 条至第
38 条. 秘书处的评论意见见所附脚注. * 本文件提交时间距离本届会议开幕不到十周,因为委员会要求就全部案文进行闭会期间磋商 (A/64/17,第281 段).
2 A/CN.9/WG.I/WP.71/Add.3
第三章. 公开招标
第一节.征求投标 第30 条. 征求投标的程序
1 (1)在遵守第
16 条的情况下,2 采购实体应通过公开招标征求投标. 第31 条. 投标邀请书的内容
3 投标邀请书最低限度应包含下列资料: (a) 采购实体的名称和地址;
(b) 所需供应货物的性质、数量和交货地点,或需进行的工程的性质和地 点,或所需提供的服务的性质和地点,或上述各项的适当结合;
(c) 希望或要求供应货物的时间或工程竣工的时间或提供服务的时间表, 或上述各项的适当结合;
(d) 将用以评审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格的、符合第[9(2)]条规定的标准和程 序;
(e) 视情况而定,一项根据第[8]条发布的声明;
(f) 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方式和[方法];
4 (g) 采购实体对招标文件收取的任何费用;
(h) [除非在国内采购中采购实体另有决定,]5 支付招标文件费用的货币和 方式;
(i) [除非在国内采购中采购实体另有决定,]6 招标文件所用的语文;
1 本条草案以
1994 年《示范法》为基础,在第
2 条加入 公开招标 的定义之后又作了进一步 修改.
2 增加提及第
16 条的内容是为了明确规定采购实体可进行资格预审.其他采购方法中也酌情有 类似提法.工作组似宜审议明文提及资格预审是否有助于理解.
3 本条草案以
1994 年《示范法》第25(1)条为基础.工作组第十五届会议在对(j)项作了修改的 情况下核准了本条草案(A/CN.9/668,第161-162 段).
4 对本项作了修订,以确保不偏重任何技术.
5 本起始语句相当于
1994 年《示范法》第23 条中相关的交叉引用内容,本示范法修订本草案 删除了相关内容.秘书处咨询的专家建议,似宜重新审议
1994 年《示范法》第23 条所允许 的国内采购中的例外情况.
6 同上.
3 A/CN.9/WG.I/WP.71/Add.3 (j) 提交投标书的方式、[方法]和截止日期.7 第32 条. 招标文件的提供
8 采购实体应根据投标邀请书中列明的程序和要求,向供应商或承包商提供招标 文件.如果已进行资格预审程序,采购实体应向已通过资格预审并已支付所收 取的任何招标文件费用的每个供应商或承包商提供成套招标文件.采购实体对 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只能是向供应商或承包商提供招标文件的成本. 第33 条. 招标文件的内容
9 招标文件最低限度应载有下列资料: (a) 关于编写投标书的说明;
(b) 符合第[9]条规定的关于评审供应商和承包商资格的标准和程序以及根 据第[37(6)]条关于进一步证明资格的标准和程序;
(c) 关于供应商或承包商为证明其资格而必须提供的书面证据和其他资料 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