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zqmzc | 2019-05-26 |
14 对本项作了修订,以使不偏重任何技术,并与《示范法》中的类似规定相一致.
15 本起始语句相当于
1994 年《示范法》第23 条中相关的交叉引用内容,本示范法修订本草案 删除了相关内容.秘书处咨询的专家建议,似宜重新审议
1994 年《示范法》第23 条所允许 的国内采购中的例外情况.
16 非正式起草小组于
2009 年7月提议的修改.
5 A/CN.9/WG.I/WP.71/Add.3 (u) 采购实体内有权在没有中介人干预情况下就采购过程同供应商或承包 商直接来往通讯的一名或多名官员或雇员的姓名、职称和地址;
(v) 由供应商或承包商在采购合同范围外作出的任何承诺,如与[社会经济 因素]17 有关的承诺;
(w) 关于有权依据本法第[61]条规定[因发生不遵守本法规定情形而]
18 要求 审查的通知[连同停顿期期限的信息,及如果没有停顿期,这方面的说明和相关 理由];
19 (x) 某一投标一经接受后,为了使采购合同生效而需要的任何手续,包括 在适用情况下按照第[20]条规定订立一份书面采购合同、由更高当局或政府予以 批准,以及估计在发出接受通知后尚须多长时间才会获得批准;
(y) 采购实体依照本法和采购条例对投标书的编写和提交以及对采购过程 的其他方面所制订的其他任何规定.
第二节.投标书的提交 第34 条. 投标书的提交
20 (1) 在不影响本条第(2)至(5)款的情况下,采购实体应按照第 31(j)条在投标邀请 书中并按照第 33(n)条在招标文件中确定提交投标书的方式、[方法]和截止日 期.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日期应写明具体日期和时间,并使供应商或承包商有充 分时间编写和提交投标书,同时照顾到采购实体的合理需要.21 (2) 采购实体如按照第[14]条规定发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或召开一次供 应商或承包商会议,则在必要时应在提交投标书截止日期之前展延截止日期, 使供应商或承包商有合理的时间在其投标书中考虑到此种澄清或修改,或考虑 到会议议事录. (3) 如果一个或多个供应商或承包商因其无法控制的任何情况而无法在截止日 期前提交投标书,采购实体完全可在提交投标书截止日期之前自行决定展延该 截止日期. (4) 对向其提供了招标文件的每个供应商或承包商,采购实体均应迅速向其发 出展延截止日期的通知.
17 非正式起草小组于
2009 年7月提议的修改.
18 所作的修改是为了反映第
61 条的改动.
19 根据第 A/64/17 第235 和237 段而添加.
20 本条草案以
1994 年《示范法》为基础.工作组第十五届会议在对第(1)款作了修订的情况下 核准了本条草案(A/CN.9/668,第171 段).
21 对本款规定作了修订,以使其不偏重任何技术在整个《示范法》中保持一致.
6 A/CN.9/WG.I/WP.71/Add.3 (5)22 (a) 投标书应以书面形式并加具签名提交,并且: ㈠ 如果是纸件形式,应装入密封信袋内提交;
或㈡如果是任何其他形式,应根据采购实体提出的要求提交,这些要求至 少应能确保具有类似程度的真实性、安全性、完整性和保密性;
(b) 采购实体应向供应商或承包商提供一份显示收到投标书的日期和时间 的收据;
23 (c) 采购实体应保全投标书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保密性,并应确保仅在按 照本法开启之后方可审查投标书的内容. (6) 采购实体在提交投标书截止日期之后收到的投标书应不予开启,并应原封 不动退还给提交该投标书的供应商或承包商. 第35 条. 投标的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