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zqmzc | 2019-05-26 |
(d) 符合第[10]条规定的对采购标的的描述;
拟订购的货物
10 和(或)须执 行的服务的数量;
拟建工程或提供服务的地点;
希望或规定的任何交货时间、 竣工时间或提供服务时间(如果有的话);
(e) 关于审查投标书的标准和程序的信息;
(f) 采购实体已经知道的采购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以及将由当事各方签署的 任何合同形式;
(g) 在除招标文件中已列明者外还可允许另列采购标的的特点、合同条款 和条件或其他要求的情况下,对此作出的说明,以及关于备选投标的评审和比 较办法的说明;
(h) 在允许供应商或承包商只对采购标的的一部分进行投标的情况下,对 可提交投标的一部分或各部分作出的说明;
7 对本项作了修订,以确保不偏重任何技术.
8 本条草案以
1994 年《示范法》第26 条为基础.工作组第十五届会议在作了相应改动的情况 下核准了本条草案(A/CN.9/668,第163-164 段).
9 本条草案以
1994 年《示范法》第27 条为基础.工作组第十五届会议核准了本条草案 (A/CN.9/668,第166 段).
10 一个非正式起草小组于
2009 年7月提议的修改,该小组由安哥拉、奥地利、捷克共和国、法国、德国、摩洛哥、尼日利亚、塞内加尔、土耳其、联合王国和美利坚合众国组成.
4 A/CN.9/WG.I/WP.71/Add.3 (i) 列明和表示投标价格的方式,包括说明该价格是否包括除采购标的本 身的费用以外的其他成份,例如任何适用的交通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关税和 其他税项;
(j) [除非在国内采购中采购实体另有决定,]11 列明和表示投标价格的一种 或几种货币;
(k) [除非在国内采购中采购实体另有决定,]12 依照第[13]条规定用以编写 投标书的语文;
(l) 采购实体按照第
15 条对提交投标书的供应商或承包商所提供的任何投 标担保的开立者及担保的性质、形式、数额和其他主要条款和条件的任何要 求,以及对订立采购合同的供应商或承包商为履行采购合同提供的任何担保, 包括对诸如劳动力与原料保证等担保的任何要求;
(m) 如供应商或承包商在提交投标书截止日期之前不能修改或撤回其投标 否则将丧失其投标担保,则应予以说明;
(n) 依照第[34]条规定提交投标书的方式、[方法]和截止日期;
13 (o) 供应商或承包商根据第[14]条请求澄清招标文件时可采用的方法,及一 项关于采购实体是否打算在此阶段召开一次供应商或承包商会议的说明;
(p) 依照第[35]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
(q) 依照第[36]条规定的开启投标书的方式、[方法]、日期和时间;
14 (r) 关于评审投标书的标准和程序的信息;
(s) [除非在国内采购中采购实体另有决定,]15 根据第[37(5)]条对投标进行 评审和比较时采用的货币,以及将投标换算成该种货币的汇率或一项关于将采 用某指定金融机构公布的某一规定日期的现行汇率的说明;
(t) 提及本法、采购条例和与采购程序直接有关的其他法律和条例[,包括 适用于涉及机密信息的采购的法律条例]16 ;
11 本起始语句相当于
1994 年《示范法》第23 条中相关的交叉引用内容,本示范法修订本草案 删除了相关内容.秘书处咨询的专家建议,似宜重新审议
1994 年《示范法》第23 条所允许 的国内采购中的例外情况.
12 同上.
13 工作组似宜添加一项要求,提供一段合理的时间让供应商编写其投标书,如工作组在框架协 议情况下所规定的那样.拟议修订的第 34(1)条列入了所建议的案文,但工作组还似宜在本条 中作适当的提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