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哎呦为公主坟 | 2019-06-22 |
200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通知、决议、 签到本,确认该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等与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股 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次股东大会所形成 的决议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该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有关发行上市事宜向董事会的授权 发行人
200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就有关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向董事会作 出了如下授权:
1、履行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一切程序,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向社会公 众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并于获准发行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的申请;
第五章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5―2 律师工作报告 5-2-7
2、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包括发行时机、发行股 票的种类和数量、发行对象、发行起止日期、发行价格区间和定价方式、发行价格、 发行方式及上市地的选择等;
3、审阅、修订及签署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 及其它有关文件;
4、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包括但不 限于对项目重要性排序、对项目投资进度的调整;
5、根据公司需要在发行前确定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6、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各股东的承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 理股权登记结算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托管登记、流通锁定等事宜;
7、根据本次发行上市情况,相应修改或修订公司章程(草案) ;
8、在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9、办理与实施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其他事项. 上述授权有效期为
12 个月,自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作出的以发行人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及申请上市的决议内容,在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内,符合《公司法》 、 《证 券法》及发行人《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