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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12 月15 日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管理程序 航空器适航审定司1目录1.
总则…2 2.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程序…3 3.变更登记程序…7 4.注销登记程序…8 5.补发或更换国籍登记证的程序…9 6.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报告提交程序…10 7.临时登记程序…11 8.附则…12
2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管理程序 1.总则1.1 目的 为加强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程序. 1.2 依据 本程序依据《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R1)制定. 1.3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R1)规定 的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临时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民用航空器 国籍登记证的补办. 1.4 定义 1.4.1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申请人:是指符合《民用航空器 国籍登记规定》 (CCAR-45-R1) 规定的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者占有人, 通常为民用航空器的实际运营人. 1.4.2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变更申请人:是指该民用航空器国 籍登记变更后的所有人或占有人, 通常为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变更后的 实际运营人. 1.4.3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注销申请人:是指该民用航空器国 籍登记证持有人. 1.4.4 民用航空器临时登记证申请人:是指该民用航空器的制 造人、销售人或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认可的其他人.
3 1.5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职能部门 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是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职能部门. 航空器 适航审定司联络处负责承办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 变更登记、 注销登 记和临时登记工作. 1.6 一般规定 1.6.1 除经民航局特别批准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 用航空器的主运行(营)基地应当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1.6.2 依照《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R1)的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标志为罗马体大写字母 B.登 记标志共四位,由阿拉伯数字、罗马体大写字母或二者的组合组成.国 籍标志位于登记标志之前,用一短横线相连接. 1.6.3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是国籍登记的凭证,不作其他证 明之用. 1.6.4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不得伪造、涂改和转让. 1.6.5 办理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临时登记、变更登记、注 销登记和国籍登记证的补办,应当按照规定标准缴纳费用. 1.6.6 全新航空器出口时,应出口人的要求,航空器适航审定 司可为其出具民用航空器未注册声明. 2.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程序 2.1 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申请 对于已经列入年度引进计划或在
6 个月内交付的航空器,为方便上述 航空器的喷涂工作,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申请人可以向航空器适航审定 司申请《民用航空器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函》〔AAC-191(06/2008)〕.
4 申请人在航空器喷涂工作中,可以将《民用航空器国籍标志和登记 标志的函》 中给定的国籍登记标志喷涂于航空器上, 该函并不代表航空 器已在中国登记. 申请人应按下列程序申请办理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2.1.1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民用航空器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申请书》〔AAC-190(06/2008)〕,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出具 授权书授权的代表签字并盖申请人印章;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 应由其本 人签字. 2.1.2 申请人向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提交申请书,出示现 行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1)申请人合法身份的证明文件,包括: 国家机关: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