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无理的喜欢 | 2019-06-30 |
材料不齐全的, 应当场或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 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于不符合 CCAR-45-R1 规定的申请人,应在
20 日内做出不予办理注销登记的书面通知, 退回其申请书及有关文件、 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 利. 4.5 申请人应按 CCAR-45-R1 规定将该航空器上的国籍标志和 登记标志覆盖或去除. 5.补发或更换国籍登记证的程序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遗失或污损时, 按下列程序申请办理补发或 更换国籍登记证: 5.
1 申请人按本程序 2.2.1 规定如实填写国籍登记证申请书 〔AAC-056(06/2008)〕. 5.2 申请人向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提交国籍登记证申请书 及有关说明材料. 5.3 经对申请书及有关说明材料进行审查后,对于符合 CCAR- 45-R1 规定的申请人, 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10 日之内, 在申请人交纳相关费用后, 向申请人颁发新的民用航空器国籍 登记证,相关文件复印存档;
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或在
5 个工作日内 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于不符合 CCAR-45-R1 规定的 申请人, 应在
20 日内做出不予办理补发或更换国籍登记证的书面通知, 退回其申请书及有关文件、 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
4 因原国籍登记证污损申请更换的, 持证人应在领取更换的国 籍登记证后的
30 日内, 向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补交原国籍登记证. 5.5 补发或更换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后,原证作废. 6.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报告提交程序 6.1 自本程序实施之日起,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持有人应当 定期向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提交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报告〔AAC- 252(11/2008)〕.每次报告提交的截止日期由航空器适航审定司确 定.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报告的提交间隔为三年. 6.2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报告应包括以下信息:
(一)民用航空器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二)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编号;
(三)民用航空器制造人名称;
(四)民用航空器型号;
(五)民用航空器出厂序号;
(六)民用航空器所有人名称及其地址;
(七)民用航空器占有人名称及其地址;
(八)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签发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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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签发日期. 6.3 对于在规定日期前未能收到其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报告信 息的注册航空器, 航空器适航审定司将对其予以公示. 公示期满没有异 议的,航空器适航审定司将从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簿中去除该航空器. 7.临时登记程序 未取得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的民用航空器,如欲从事以下活动:
(一)验证试验飞行;
(二)生产试验飞行;
(三)表演飞行;
(四)为交付或者出口的调机飞行;
(五)其他必要的飞行 应按本程序申请临时登记证: 7.1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民用航空器临时登记申请书〔AAC-195 (06/2008)〕.申请人为法人的,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 权的人签字并盖申请人印章;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其本人签字. 7.2 申请人在该航空器飞行前向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提交 7.1 规定的申请书、申请理由的证明或说明文件,出示申请人合法身 份的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7.3 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