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无理的喜欢 | 2019-06-30 |
企业法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尚未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 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该企业法人 为经营性航空企业的, 还应当提供经营许可证;
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 应提供经民航局批准筹建的证明文件;
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公民个人:居民身份证及其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 明;
民航局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 (2)购买合同或租赁合同(合同中商业秘密条款除外)等证明文 件. 2.1.3 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在
20 日之内审核申请材料,符5合要求的,给定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并向申请人发《民用航空器国籍 标志和登记标志的函》 〔AAC-191(06/2008)〕,抄送有关部门并复印存 档. 2.2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一般申请程序 2.2.1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申请书〔AAC -056(06/2008)〕.申请人为法人的,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 表人授权的人签字并盖申请人印章;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 应由其本人签 字. 2.2.2 申请人向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提交申请书,并提交 下列文件: (1)购租机批文(如适用);
(2)交接文书;
(3) 未在外国或地区登记国籍或者已注销外国或地区国籍的证明;
(4)申请人拟从事国际航行的,应提供申请人的英文名称及相关 证明文件;
(5)民航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2.2.3 经对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后,对于符合《民 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 (CCAR-45-R1)规定的申请人,民航局航空器 适航审定司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日之内,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簿 上登记该民用航空器. 在申请人交纳国籍登记费后, 向其颁发民用航空 器国籍登记证〔AAC-016(06/2008)〕,相关文件复印存档;
材料不 齐全的,应当场或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 容;
对于不符合 CCAR-45-R1 规定的申请人, 应在
20 日内做出不予办理 国籍登记的书面通知, 退回其申请书及有关文件、 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
6 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 2.
4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上不记载与国籍登记无关的内容. 2.3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特殊申请程序 申请人因某种原因 (如民用航空器交付地点在境外) 不能按本程序 2.2 一般申请程序申请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的,可按下列特殊申请 程序办理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 2.3.1 申请人按 2.2.1 要求如实填写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 申请书〔AAC-056(06/2008)〕,并向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提交 申请书. 要求在民用航空器交付现场颁发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的申请 人,应在申请书上写明理由并承担相关费用. 2.3.2 申请人向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出示 2.2.2 要求的 有关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同时向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说明所缺证 明文件名称、补交地点和日期. 2.3.3 经对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后,对于符合 CCAR-45-R1规定的申请人, 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应在收到申请之日 起20日之内,在申请人交纳国籍登记费后,打印 颁发日期 空白的民 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
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 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于不符合CCAR-45-R1规定的申请人, 应在20日内做出不予办理国籍登记的书面通知, 退回其申请书及有关文 件、 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权利. 2.3.4 由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出具授权书〔AAC-169(08 /2008)〕授权监察员携带按 2.3.3 打印的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 在民用航空器交付现场检查有关文件齐全后, 签署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