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无理的喜欢 | 2019-06-30 |
7 证颁发日期, 发给申请人并将有关文件与该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复印 件带回,于30 日内交给航空器适航审定司联络处存档.民航局航空器 适航审定司在收到上述存档文件后, 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簿上补登该 民用航空器. 3.变更登记程序 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遇有 CCAR-45-R1 所 列下述情形之一的: (1)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占有人变更;
(2)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占有人名称变更;
(3)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占有人地址变更;
(4)民航局规定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应当按下列程序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3.1 申请人如实填写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变更申请书 〔AAC-193 (06/2008)〕.申请人为法人的,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 权的人签字并盖申请人印章;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其本人签字. 3.2 申请人向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提交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 变更申请书,出示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占有人变更的,应按照 2.1.2 和2.2.2 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占有人名称或地址变更的,应按 2.1.2(1) 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3.3 经对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后,对于符合 CCAR -45-R1 规定的申请人,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8 20 日之内,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簿上进行变更登记,在申请人交纳 国籍登记费后, 颁发变更后的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 相关文件复印存 档;
材料不齐全的, 应当场或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 的全部内容;
对于不符合 CCAR-45-R1 规定的申请人, 应在
20 日内做出 不予办理变更登记的书面通知, 退回其申请书及有关文件、 说明理由并 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4 持证人应在该航空器变更登记后的
30 日内,向民航局航空 器适航审定司交回原国籍登记证. 4.注销登记程序 民用航空器失事或者失踪并停止搜寻的, 由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 司注销其国籍登记. 已取得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的航空器,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民 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向民航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民用航空器依法转移至境外并已办理出口适航证的;
(2)民用航空器退出使用或者报废的;
(3)自境外租赁的民用航空器,租赁合同终止的;
(4)民航局规定需要办理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应当由该航空器国籍登记证持有人按下列程序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4.
1 申请人如实填写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注销申请书 〔AAC-104 (06/2008)〕.申请人为法人的,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 权的人签字并盖申请人印章;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其本人签字. 4.2 申请人向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提交民用航空器国籍登 记注销申请书〔AAC-104(06/2008)〕,出示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其
9 复印件. 4.3 申请人向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交回该航空器的原国籍 登记证,并交纳注销登记费. 4.4 经对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后,对于符合 CCAR- 45-R1 规定的申请人, 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日之内, 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簿上予以注销该航空器的国籍登记并出 具注销登记函件〔AAC-194(06/2008)〕,同时抄送有关部门,相关 文件复印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