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 2019-06-30 |
现将反馈意见的落实和修改情况逐条书面回复如下:
一、重点问题:
1、实际控制人认定 公司股东李仲海与王立波为夫妻关系,李岸恒为李仲海与王立波之子.其 中李仲海担任公司董事长,王立波担任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 1.1 非财务 请公司补充说明并披露:(1)公司股东李仲海、王立波及李岸恒分别参与 公司治理及重大决策情况;
(2) 公司认定李仲海一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理由.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就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充分 发表意见. 【回复】 (1)公司股东李仲海、王立波及李岸恒参与公司治理及重大决策情况 经查,有限责任公司阶段,李仲海一直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 理, 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能够施加实质性影响. 有限责任公司阶段, 报告期内, 王立波、李岸恒非为公司董事会成员,亦非公司股东,未参与公司经营及重大决 策,不存在通过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影响公司治理及重大决策的情形. (2)认定李仲海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理由
1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为拥有公司控制权.自公司设立之日起,李仲海单独持有 的股份一直占公司总股本的 50%以上,在公司中占据绝对控股地位,能够通过董 事会、 股东会对公司形成实际控制. 另, 李仲海一直担任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 总经理等重要职务,对公司的日常决策能够产生重大影响,且在长期的公司生产 经营过程中形成了对公司的实际控制. 王立波、 李岸恒报告期内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决策, 且非为公司董事、 股东, 不存在通过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和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的情形.为保证公司控股结构的稳定性及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王立波已决定 辞去公司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职位.2014 年9月29 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 一届第四次会议,同意聘任赵科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同时聘任刘兴宇为公司财务 负责人,并准予王立波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职务.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实际控制人没有发 生变更 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 号》(以下简称 适用意 见 )的相关规定, 认定李仲海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综合股东对公司股东大 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及公司经营方针和决策、组织机构运作及业务运营 连续性、持续发展和持续盈利能力稳定性,认定的结果,未违反法律的规定,真 实有效. 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
第一节之
三、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及 其变化情况 及
四、
(三) 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里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具体如下: 自公司设立之日起, 李仲海单独持有的股份一直占公司总股本的 50%以上, 在公司中占据绝对控股地位,能够通过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形成实际控制. 另,李仲海一直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或董事长、总经理等重要职务,对公司的日 常决策能够产生重大影响, 在长期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了对公司的实际控制.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总经理李仲海、副总经理柴思礼、财务负责人刘兴 宇、董事会秘书赵科.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