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 2019-06-30 |
10 0.238 货币
11 肖艳芳
10 0.238 货币
12 马洪涛
10 0.238 货币
13 黄志刚
10 0.238 货币
14 李依伦
10 0.238 货币
4 15 刘瑞红
10 0.238 货币
16 于立君
10 0.238 货币
17 孙晶
5 0.119 货币
18 张强
5 0.119 货币
19 张洪伟
5 0.119 货币
20 张洪文
5 0.119 货币
21 刘洪亮
5 0.119 货币
22 盛淑梅
5 0.119 货币
23 陈冬平
5 0.119 货币
24 孙超
5 0.119 货币
25 宋志国
5 0.119 货币
26 田春树
5 0.119 货币
27 赵科
3 0.071 货币
28 程威
3 0.071 货币
29 李昌玉
3 0.071 货币
30 马宏宇
3 0.071 货币
31 石献革
3 0.071 货币 合计
4200 100 货币 经查,此次王鼎铭向李仲海转让股权的行为,实际为解除股权代持行为,李 仲海并未向王鼎铭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2014年10月20日李仲海、王鼎铭分别出具说明、承诺,确认前述股权代持行 为存在,并确认2014年4月李仲海赠与王鼎铭出资额100万元,剩余500万元出资 额通过股权转让方式由王鼎铭转让回李仲海,解除代持关系.双方同时确认,此 次股权转让完成后, 双方均按股份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登记直接持有股份公司股 份,不再存在代持情形,不存在潜在争议或利益安排. 综上,有限公司阶段存在的股权代持行为,已经在2014年4月改制之前通过 股权转让的方式予以纠正, 而且从公司设立至解除代持关系期间有限公司未有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也未受到国家有权机关的处罚.而且李仲海也做出承诺:如果 久盛建材由于代持股权或解除代持股权关系而受到任何经济损失均由其本人无 条件代为全部承担.综上,有限公司阶段存在的股权代持情形不会给久盛建材带 来潜在的法律风险.自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后,公司股份均为各股东实际直接持 有,股份公司符合 股权清晰,股票发行及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的挂牌条件.
5 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
第一节之
三、
(五)股本的形成及其变化情况 里对 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如下:
5、2011年12月,股权转让、股东变更 2011年12月20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同意变更公司股东、监事. 同日,股东李岸恒与股东李仲海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李岸恒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20%股权共计400.00万股,以人民币400.00万元转让给李仲海;
股东王立 波与股东王鼎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王立波将其持有的本公司30%股权共 600.00万股,以600.00万元转让给王鼎铭.股权转让后,公司修订了公司章程, 并进行了工商备案.此次转让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李仲海 1,400.00 70.00 货币
2 王鼎铭 600.00 30.00 货币 合计 2,000.00 100.00 货币 经查,此次股权转让王鼎铭实际并未支付股权转让价款,而是代李仲海持 有有限公司 30%股权,其目的是为了公司依然保持有限公司组织形式,不用变更 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6、2014年4月,第二次增加注册资本,变更股东
2014 年4月25 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同意变更公司股东、 股权、增资,同日王鼎铭与李仲海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王鼎铭将其持有出 资中的
500 万元转让给李仲海. 经查,此次王鼎铭向李仲海转让股权的行为,实际为解除股权代持行为, 李仲海并未向王鼎铭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2014年10月20日李仲海、王鼎铭分别出具说明、承诺,确认前述股权代持 行为存在,并确认2014年4月李仲海赠与王鼎铭出资额100万元,剩余500万元出 资额通过股权转让方式由王鼎铭转让回李仲海, 解除代持关系. 双方同时确认, 此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双方均按股份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登记直接持有股份公 司股份,不再存在代持情形,不存在潜在争议或利益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