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 2019-07-01 |
18 25. 有关就《标准守则》内「交?」或「买卖」的定义建议增加三种?外情 况,其中首?项得到?好的反应.?过,证监会认为措辞上有些含糊,? 清楚董事的?系人会否受惠於有关的?外情况.为此,我们修改?有关的 《上市规则》的内容,在提述进?「交?」或「买卖」者的身份时用语中 ?.为统一起?,我们亦修订??干相关的条文. 26. 此外,?交所亦注意到回应者对建议中的第三种?外情况(即「第三者给 予董事的真正馈赠」)表示关注,他们认为原有形式的用词并?稳当,可 能容?为人所?用.最后我们采纳的此项?外情况的字眼已按部分回应意 ?作出修改. 27. 加长「禁止买卖」期的建议引起相当多的争?,但其内容到谘询结束后也 未?有任何新的要点,我们遂?作任何修订,原稿采纳有关建议. 28. 我们对所建议的附?十第 B.8(b)项规则的字眼作出轻微修订,以清楚?明 董事取得批准后,是没有责任必须进?「交?」或「买卖」. -
10 - C 部: 市场回应及总结 29. 下文?载《上市规则》的建议修订及回应人士的部分具体意?,以及我们对 这些意?的看法及各项建议的结?.有关主板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 内容,已分别登载於香港交?所网站「监管架构与规则 上市规则与指 引」项下的「主板《上市规则》最新修订」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解释」?目. 事宜 1:使用网站与股东通讯 (谘询问题 1.1 至1.6) 视作股东同意程序(问题 1.1 至1.4) 建议 30. ?交所建议引入一项程序,订明上市发?人在遵从有关程序的情况下,?可 视股东已同意,上市发?人可纯粹以透过上市发?人网站的方式?向其提供 公司通讯. 31. 建议所述的视作股东同意程序将附带一项基本要求,就是有关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