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9-07-01 |
(b) 他们在大学减少的工作,如果是在一般要求的50%或以下,则根ぷ髁康募醴,按比例将薪酬下调;
以及/或(c) 如工作量的减幅在50%以上,要求他们在公职的任期内,放取无薪假期或转为大学兼职雇员.16. 各所受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院校均为自主的法定机构,各自受其规管条例所监管.它们可自行管理校内事务,包括订定教职员的服务条款及条件,以及决定校方与教职员的关系.17. 鉴於以上各点,政府认为无必要,也不适宜为这些院校订明进一步的指引.大学教职员如有任何修改现行安排的建议,可循大学内部的正常途径提出.6中小学18. 根逃鸱⒊龅男⊙А⒅醒Ш吞厥庋!蹲手蚶,任教於依蹲手蚶诽蹩钚税斓难5娜敖淌(包 括校长), 除非事前获校监批准,否则,不得从事教学或讲授以外的职务.校监批准教师从事外间工作(包 括担任公职)时 , 必须确定该等职务有利公益,而且不会妨碍该名教师有效地执行其正常职务.19. 资助学校已成立教职员―管方谘议会,以便就合约事宜和教职员的不满进行讨论.教职员如对担任公职所作的安排提出投诉,亦可由这类谘议会处理.如经谘议会处理后仍无法解决,教育署会应谘议会的要求给予协助.教育统筹局一九九九年十一月立法会 立法会 立法会 立法会 CB(2)377/99-00(05) CB(2)377/99-00(05) CB(2)377/99-00(05) CB(2)377/99-00(05)号文件的附件 号文件的附件 号文件的附件 号文件的附件 接受大学教育资助 委员会 接受大学教育资助 委员会 接受大学教育资助 委员会 接受大学教育资助 委员会 资助的高等院校雇 员 资助的高等院校雇 员 资助的高等院校雇 员 资助的高等院校雇 员 担任公职的处理方 法 担任公职的处理方 法 担任公职的处理方 法 担任公职的处理方 法 附件 附件 附件 附件 院校 院校 院校 院校
1 香港城市大学2香港浸会大学3岭南大学4香港?文大学5香港教育学院6香港理工大学7香港科技大学8香港大学1附件 附件 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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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 岭南大学 岭南大学 岭南大学 岭南大学 全职教职员从事校 外工作规则及程序 全职教职员从事校 外工作规则及程序 全职教职员从事校 外工作规则及程序 全职教职员从事校 外工作规则及程序 (?九九七年十? 月六日岭南学院校务 委员会准) (?九九七年十? 月六日岭南学院校务 委员会准) (?九九七年十? 月六日岭南学院校务 委员会准) (?九九七年十? 月六日岭南学院校务 委员会准) 1. 引文岭南学院教职员服务条件已订明教职员从事校外工作的规则.本文件则阐述有关校外工作的定义和类别以及教职员应遵守的详细规则和程序.2. 校外工作的定义校外工作是指教师以本身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於为学院执行职责之外,再以其专业知识和技术,赚取奖金、费用、酬金、预约金,以及任何其他报酬.所有?述活动,无论是否经由学院承接的有关工作,皆视为校外工作. 3. 规则3.1. 校务委员会对能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加强教学及研究,并有利於学院及社区之校外工作将予以赞许及批准.3.2. 从事校外工作应是非经常性的,并且不应纯为金钱报酬.3.3. 不得以有限公司名义,或以合伙名义作为?介从事校外工作.3.4. 除?般教育性质工作外,在未事先取得校方批准前,不能从事校外工作.有关之批准由校长代表校务会批出.3.5. 教师违反本规则及程序,将视为违反聘用合约,并会遭受纪律处分.4. 校外工作的类别校外工作的围包括(但不限於)?列各类:4.1. ? 般教育性质的?工作此类别包括应用及传授知识,但与客户并无雇用合约关系,?列为各项有关工作:24.1.1. 经由邀请,提供非经常性专业意见及服务,例如校外考试,同级小组评核,咨询小组议席,以及在法律程序?提供专家意见.4.1.2. 对电台,电视台广播,提供不经常性的咨询或参与非经常性传播工作.4.1.3. 写作及出版供?般读者阅读的书籍,专题文章、论文、手稿(而并非由?个特定机构指定写作).4.2. 顾问及专业工作教职员从事有关其本身学术的专业活动,而该种活动是向第?者(客户)收取服务费用或相若安排.是项工作有?列各类:4.2.1. 为?特定的或?般客户提供顾问与及/或专业工作.4.2.2. 为?特定客户撰写技术、研究、其他报告、书籍、章节、与及调查.4.2.3. 除学院资助项目,教资会或研究资助局的合约性质研究项目.4.2.4. 为校外机构撰写教学材料.4.2.5. 传播工作( 电台、电视台及其他传播机构),包括以雇用合约(或相若)性式在?段时期内提供服务.4.2.6. 校内教学发展资助以外的教学辅助和电脑程序的制作.4.2.7. 直接参与?间公司的营运.4.3. 校外教学工作校外教学工作是指全职教师从事校外编时的教学活动,如?列各项活动:4.3.1. 为校内自负盈亏单位提供科目教学服务,但不包括校内的学位课程内的科目.34.3.2. 为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私?团体或机构(在香港或香港之外)的常设课程或科目讲座,提供教学服务.4.3.3. 在假期间,接受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学术聘用( 教学及/或研究).5. 批准校外工作的条件符合?列条件的教职员可获批准从事校外工作:5.1. 该项校外工作的性质会促进有关教职员正常职责的效果.5.2. 该项校外工作不会影向有关教职员的正常职责, 有利於学院,并 能对社会提供服务.5.3. 该项校外工作适合有关教职员的专长,而其专业水平与其学院的聘任条件属同?标准.5.4. 该项校外工作不会构成利益冲突.5.5. 该项校外教学工作所累积的时间通常平均每星期不超过?个工作?或?小时,每年不超过五十小时.( 根斯嬖,校 外工作计算年度为年的七月?日至??年的六月?十日).5.6. 申请分类及批准校外工作,须经有关教职员的直接?司赞同.5.7. 在适当情况?,须取得单位主管加?/或总务长同意如何使用校内资源.5.8. 於适当情况?,总 务长可就资源应用、收取费用、行政费用、以 及薪金/其他费用的支销.5.9. 於适当情况?,有关教职员须同意与学院将收入分账.6. 申请及批准程序6.1. 属?般教育性质的校外工作可得当然的批准.有关教员在实际情况?应与直属?司取得对其校外工作的意见,如有疑问, 应徵求意见应否取得正式批准.校外工作未经明确批准,但 其后定为是?般教育性质以外的工作,从事该项工作的教师会被视为触犯本规则, 并会可能接4受纪律处分.6.2. 教师从事顾问及专业工作,或校外教学工作须向?力资源处索取校外工作批准申请表(表格HRO/OR1) . 6.3. 填妥之申请表须於有关之校外工作之开始日期之前?星期经由?力资源处递交校长.6.4. ? 力资源处将申请结果通知有关教师.7. 香港以外之校外工作有关从事在香港以外之校外工作,校长将就每个个别情况,特别考虑.8. 校长的酌情权8.1. 校长可就个别特殊情况使用酌情权不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