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9-07-01 |
第五节规则的权力.8.2. 校长可使用酌情权在任何时间收回对某?教师从事校外工作的批准.9. 法律责任9.1. 教师循本规则获准从事校外工作,是以个?身份参与, 而不是代表学院或以学院雇员身份参与.有关其校外工作所引致之法律或其他任慨与学院无关.9.2. 顾问与专业工作类别的校外工作,在取得校方批准,但 在未开始工作之前,有 关教师应与对方(个?或机构)就提供之服务,签署?项协议(表格CS/P/093) , 并由该教师将协议交回?力资源处.9.3. 由校外工作引致他?死亡,受伤或对他?的个?财产或物业构成损失或毁坏,有关教师须负担学院因此导致的责任、损失、索 偿或法律程序的支出.9.4. 有关教师须购买保险以保障其个?因?述情况引致的索偿行动.9.5. 有关教师不能用印有学院名称的信纸,而应用其个?名义的信纸,经由其学系转达.510. 行政及财务安排10.1. 有关教师在递交申请批准表之前应与总务长就?列事项,取得同意:10.1.1. 就使用校内支援?员,特别配备,? 般支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