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 2019-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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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编号:168) 持续关连交易公告 兹提述有关 《第一份产品销售合同》 及 《第二份产品销售合同》 之公告,两份 《产品销售合同》 之有效期已按相同之条款及条件,於受两份 《补充协议》 之条款约束下自动额外延长一年至 2010年12月31日. 2010年3 月2 日,朝日啤酒及朝日啤酒 (上海) 分别与深圳青岛啤酒朝日公司签署了 《补充协 议甲》 及 《补充协议乙》 ,分别对列载於 《第一份产品销售合同》 及 《第二份产品销售合同》 内 关於全年上限金额之条款予以更新. 根 《上市规则》 第14A.36(2) 条的规定,就更新两份 《产品销售合同》 及签署两份 《补充协 议》 而言,本公司必须再次遵守 《上市规则》 规定的申报及公告之要求. 鉴於朝日啤酒持有深圳青岛啤酒朝日公司29%的权益,并持有占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总 数约19.74%的股份,因此,根 《上市规则》 第14A 章的规定,朝日啤酒及其附属公司朝日 啤酒 (上海) 为本公司关连人士,根椒 (已更新之) 《产品销售合同》 所进行的交易及签署 两份 《补充协议》 因此构成本公司持续关连交易. 鉴於根椒 (已更新之) 《产品销售合同》 及两份 《补充协议》 所进行之交易 (以全年计) 的适 用百分比比率预计均低於2.5%,根 《上市规则》 第14A 章的规定,该等交易仅需满足公告 及申报之要求,但可豁免遵守获得独立股东批准之要求. ―
2 ― 背景 兹提述有关 《第一份产品销售合同》 及 《第二份产品销售合同》 之公告,根椒 《产品销售合 同》 ,深圳青岛啤酒朝日公司同意於2009 年5月8日至2009 年12 月31日期间分别向朝日啤酒 及朝日啤酒 (上海) 销售 「朝日」 品牌的啤酒产品.如果在合同到期前 3个月内合同双方各自未 提议修改或改变其相应合同内容或拒绝延长相应合同的有效期,则相关合同的有效期自动延 长一年,但每份合同各自之总有效期自 2009年5月8日起计不得超过 3年. 由於双方於 2009年12 月31 日前三个月内均没有提议修改、变更两份 《产品销售合同》 之内容 或拒绝延续相应合同,两份 《产品销售合同》 之有效期已按相同之条款及条件,於受两份 《补 充协议》 之条款约束下自动额外延长一年至
2010 年12月31 日. 两份 《产品销售合同》 的更新 两份 (已更新之) 《产品销售合同》 之详情如下 : (1) 《第一份产品销售合同》 (於2010年1月1日更新) 日期: 2009年 5月8 日 交易双方: 卖方: 深圳青岛啤酒朝日公司 买方: 朝日啤酒 (2) 《第二份产品销售合同》 (於2010年1月1日更新) 日期: 2009年 5月8 日 交易双方: 卖方: 深圳青岛啤酒朝日公司 买方: 朝日啤酒 (上海) 合同期限:
2010 年 1月1日至2010 年12 月31日. 如果在合同到期前3个月内合同双方各自未提议修改或改变其相应合同内容或拒绝延长相应合 同,则有关合同的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但每份合同各自之总有效 期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