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 2019-07-01 |
6 ― 一般信息 本集团主要从事啤酒的生产、销售及与之相关的业务. 朝日啤酒的主营业务为啤酒、饮料、食品、医药用品、牛奶和乳制品的制造、加工和销售以 及相关机器设备的制造和销售.朝日啤酒 (上海) 的主营业务为啤酒销售. 定义 於本公告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下列辞汇具有以下涵义: 「公告」 本公司於
2009 年5月8日与两份 《产品销售合同》 有关之公告 「朝日啤酒产品」 由深圳青岛啤酒朝日公司生产的 「朝日」 品牌啤酒产品 「朝日啤酒 (上海) 」 朝日啤酒 (上海) 产品服务有限公司,为朝日啤酒全资附属公司 「朝日啤酒」 日本朝日啤酒株式会社,为一家於日本东京注册成立之公司, 其股份分别在东京证券交易所及大阪证券交易所上市.其为本 公司及深圳青岛啤酒朝日公司的主要股东,而深圳青岛啤酒朝 日公司为本公司之附属公司 「董事会」 董事会 「本公司」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为一家於中国青岛成立的中外合资股 份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关连人士」 具有 《上市规则》 赋予的涵义 「董事」 本公司董事 「 《第一份产品销售合同》 」 深圳青岛啤酒朝日公司与朝日啤酒於2009 年5月8日签署的关 於朝日啤酒产品买卖的合同,其详情列载於公告内 ―
7 ― 「本集团」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上市规则》 」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公告中,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及台湾 「两份 《产品销售合同》 」 指 《第一份产品销售合同》 和 《第二份产品销售合同》 「买方」 就 (已更新之) 《第一份产品销售合同》 而言,为朝日啤酒;
就 (已 更新之) 《第二份产品销售合同》 而言,为朝日啤酒 (上海) 「 《第二份产品销售合同》 」 深圳青岛啤酒朝日公司与朝日啤酒 (上海) 於2009 年5月8日签 署的关於朝日啤酒产品买卖的合同,其详情列载於公告内 「 《补充协议甲》 」 深圳青岛啤酒朝日公司与朝日啤酒於2010 年3月2日签署之补 充协议,详情列载於本公告内 「 《补充协议乙》 」 深圳青岛啤酒朝日公司与朝日啤酒 (上海) 於2010 年3月2日签 署之补充协议,详情列载於本公告内 「股东」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在册持有人 「深圳青岛啤酒朝日公司」 深圳青岛啤酒朝日有限公司,为一家於中国广东省深圳市成立 的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持有其 51%的股权 「标准价格」 定义请见本公告 「产品销售合同之更新」 中 「采购金额」 部份 「联交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8 ― 「主要股东」 具有 《上市规则》 赋予的涵义 「两份 《补充协议》 」 指 《补充协议甲》 和 《补充协议乙》 「人民币」 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 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张学举 公司秘书 中国 青岛 2010年3月2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如下: 执行董事: 金志国先生 (董事长) 、王帆先生 (副董事长) 、孙明波先生、刘英弟 先生、孙玉国先生 非执行董事: 山崎史雄先生、唐骏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付洋先生、李燕女士、潘昭国先生、王树文女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