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 2019-07-01 |
1 目录释义.
3 第一部分 引言.6 第二部分 正文.7
一、 本次交易的方案.7
二、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各方的主体资格.9
三、 关于本次交易拟购买的资产.11
四、 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36
五、 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的处理.40
六、 关于本次交易事宜的披露和报告义务.40
七、 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40
八、 本次交易的相关合同和协议.45
九、 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50
十、 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的资格.57 十
一、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人员买卖四川双马股票的情况.58 十
二、 结论意见.59 附件:拉法基集团控制的其他与中国境内业务有关的企业.1 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双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
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 法律意见书致: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四川双马 或 公司 、 发 行人 )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 合同》 ,本所担任四川双马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专项法律顾问.公司拟向拉 法基中国海外控股公司(Lafarge China Offshore Holding Company Limited)发行 股份购买其所持有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 25%股权. 本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 中国 )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第
010000100362 号《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依法具有出具本法律意见的执业资 格. 本所指派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的郭克军、曾赞新、魏海涛、 谢晓宇律师作为公司本次交易事项的签字律师.在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重大法律事项(以本法律意 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限) 进行必要的、 可行的尽职调查后, 本所现依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范性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双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
3 释义1. 四川双马/公司/发 行人 指 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 拉法基中国 指拉法基中国海外控股公司(Lafarge China Offshore Holding Company Limited) 3. 拉法基四川 指 拉法基瑞安(四川)投资有限公司 4. 拉法基瑞安 指 拉法基瑞安水泥有限公司 5. 拉法基北京 指 拉法基瑞安(北京)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6. 交易对方/转让方/ 发行对象/特定对象 指 拉法基中国 7. 都江堰拉法基 指 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 8. 建工建材总公司 指 都江堰市建工建材总公司 9. 都江堰建材 指 都江堰市建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10. 成都工投/成都工业 投资集团 指 成都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1. 宜宾水泥 指 四川双马宜宾水泥制造有限公司 12. 拉法基集团 指Lafarge S.A. 13.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本次交易 指 四川双马拟通过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 方式,向拉法基中国购买其所持有的都江堰拉 法基合计 25%股权 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双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