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 2019-07-01 |
中国特检院组织成立起草组,于2007 年7月和
9 月,在上海市和浙江省上虞市召开会议,形成《气瓶附件安全技术 监察规程》(征求意见稿).2007 年10 月,特种设备局将该征求意见稿以质检特函 [2007]44 号文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07 年11 月,根据征求到 的意见,起草组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2007 年12 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 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2008 年3月,起草组修改后形 成报批稿.2009 年12 月29 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程针对气瓶附件的制造和使用特点,重点突出了气瓶附件的安全技术要求, 明确规定了气瓶附件在材料、设计、制造、使用、型式试验等环节的内容和要求. 本规程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罗晓明 杨金富 徐维普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杜顺学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董尚元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王善江 中国城市燃气协会液化气钢瓶专业委员会 郭晓春 上海尔华杰机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施丽丽 象山制阀有限公司 翁国栋 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王立新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F001―2009 目录气瓶附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 附件 A 术语 3) 附件 B 气瓶附件安全技术要求・4) 附录 b 产品合格证 11) 附件 C 气瓶附件制造许可条件・12) 附件 D 气瓶附件型式试验 14) 附录 d1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抽样单・29) 附录 d2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30) 附录 d3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气瓶附件)37) 附录 d4 气瓶附件型式试验情况汇总表・38)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F001―2009 ―
1 ― 气瓶附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条 为了保障气瓶附件的安全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 简称《条例》)、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气瓶附件中的各类气瓶阀门(以下简称瓶阀)以及易熔合 金塞.气瓶附件的有关术语见附件 A. 第三条 气瓶附件的材料、设计、制造、型式试验、监督抽查和使用管理,应当 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气瓶附件的安全技术要求见附件 B. 第四条 气瓶附件的设计使用年限必须大于气瓶的一个检验周期. 第五条 气瓶附件的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以下简 称《制造许可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境内 外气瓶附件的制造许可工作, 受理制造许可申请和颁发 《制造许可证》 , 《制造许可证》 的有效期为
4 年. 气瓶附件制造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等. 具体许可程序的要求按照有关许可规定执行. 气瓶附件制造许可条件见附件 C. 第六条 气瓶附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型式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