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2019-07-01

4 位. 投资单位价格分为投资单位卖出 价和投资单位买入价. 投资单位卖出价为投保人或其他权利人向本公司卖出投资单位时的价格, 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账户资产净值-投资账户资产管理费)÷投资账户投资单位数. 投资单位买入价为投保人向本公司买入投资单位时的价格, 投资单位买入价等于卖出价. 第七条 投资单位数 本合同生效后至本合同 C 产品账户注销前, 投保人每次交纳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 额或转入本合同 C 产品账户的金额,用以购买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买入的投资单位数,计 算公式如下: 买入的投资单位数=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或转入该产品账户的金额÷投资单 位买入价. 第八条 账户价值计算 本合同生效后至本合同 C 产品账户注销前,本合同 C 产品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本合同 C 产品账户价值=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数*投资单位卖出价. 发生产品账户注销或产品转换时,产品账户价值按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卖出价计算. 第九条 资产评估交易日的约定 任何投资单位的交易申请需在资产评估日前经本公司同意后才适合该资产评估日, 本公 司有权约定受理参加该次资产评估日交易(详见释义 2.)的截止时间,迟于该截止时间的 交易申请,本公司将在下一资产评估日为投保人进行相关交易. 第十条 特殊情况下交易的约定 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保证大多数投保人基本利益的前提下, 如果发生非本公 司所能控制的特殊情况或者不寻常的市场行为 (诸如证券交易所休市, 相关证券品种停止交 易,投资账户巨额卖出申请(详见释义 3.)等) ,本公司可限制接受或者延迟执行投保人卖 出投资单位数的申请, 被延迟卖出的投资单位将按其实际被卖出时所对应的资产评估日的投 资账户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其卖出金额. 当发生巨额卖出申请时, 本公司为保护投保人的利 益,可以根据该投资账户情况决定全额卖出、部分延期卖出或者暂停卖出: 1.全额卖出:当本公司认为有能力支付全部卖出申请时,按正常卖出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卖出: (1)当日按不低于上一资产评估日投资账户内投资单位总数的 10%进行交易,其余申 请将延迟交易;

(2)对于当日可以交易的部分,本公司将按照当日该投资账户可以进行交易的单位数 量占所有申请的单位数量总和的比例,确定当日每个投保人可以交易的投资单位数量;

(3)对于延期交易的部分,投保人可以申请取消交易;

对于延期交易的部分交易申请 若没有申请取消交易,将转到下一个工作日进行相应处理,且不享有优先交易的权利;

之后 依次类推,直到全部申请处理完毕为止. 3.暂停卖出: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发生巨额卖出申请,如本公司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卖出申请;

已经接受的卖出申请可以延期支付卖出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 释义 1.保单年度: 从保单生效日或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止 为一个保单年度. 2.交易:指由于保险费分配、产品转换、投资账户转换等所导致的买入投资账户投资单 位,或者由于保险金领取、产品转换、解除合同、投资账户转换等所导致的卖出投资账户投 资单位时,在资产评估日发生的投资账户投资单位的买卖. 3.巨额卖出申请: 指由于产品转换等所引起的在资产评估日当日的投资账户净卖出申请 的投资单位数量超过上一资产评估日投资账户总投资单位数量的 10%.投资账户总投资单位 数量为所有投保人在该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数之和. 泰康养老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基本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符合税延政策规定,16周岁(详见释义1.)以上,且投保时年龄未 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详见释义2.)的个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本合同的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二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 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 保单生效日. 第三条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 投保人应填写变更合 同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 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合同内容的变更应符合税延政策规定. 第四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本合同生效后,若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详见释义 3.) ,投保人有权解 除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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