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木头飞艇 2019-07-01

会面'

前,向我们解释. (原 文如此)13. 袁先生於二零零七年一月十八日回覆,内容如下: 为作记录,谨述明我们一直有意与李先生会面,因为他於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三日在公开法庭求情时,承诺与证监会充分合作.我们同日接触李先生,他初步答应於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七日与证监会人员会面.然而,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三日下午,萧泽宇先生申述,李对於以往的会面没有甚麽补充,并希望节省律师费.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日,我们把一份根钤缜疤峁┑淖柿弦孕鹗滦问阶吹墓┐'

拟稿'

,传真到萧泽宇的办公室,以期应李的要求协助他节省费用.我们请李阅读供词'

拟稿'

并加以修改,然后待会面时签署供词定稿.我们从没有要求李先生签署供词'

拟稿'

.7萧泽宇先生和李先生均没有表示过供词拟稿是否需要作出任何修改,直至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一日,贵行的萧泽宇先生才说,李先生不会签署有关供词,但并未述明理由.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有需要与李先生会面,了解一下为何他对是否适宜签署一份只载有他早前提供的资料的供词,感到犹豫不决. 会面日期后来延至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六日.14. 李先生再次在律师陪同下与证监会人员会面.在过适当的序言后,李先生立即声称,他曾获告知: ……假如我说出实情,日后被检控的可能性便不会太大,除非我坚持说谎,才会被惩处.不过,最终得出的结论却指我完全不合作,我其后更因而被检控. 我们不打算覆述会面的全部内容.该次会面在李先生与袁先生的谈话中继续进行,其间李先生不断重申,斫,他在上一次会面前曾获保证,假如他与证监会合作,便不会因被定罪及罚款所涉的事宜而受到纪律处分.我们只须指出这一点,便已足够.15. 李先生的基本立场从他最后的具体回覆清楚可知,内容如下: 我想知道证监会上一次向我提出检控所依淖荚.举例来说,我曾跟你的同事汤瑞兰说,我只是想帮助别人,而且已尽快更正我先前所说的话.我已经合作和说出实情,而不是在你们找到证蟛庞σ笏党鍪登.再者,我相信证监会可以公开谴责的方式来处理我的个案,而不是在法庭上向我提出检控,令我留有案底. 16. 证监会其后花了一段时间考虑此事.二零零八年五月五日,证监会发信给李先生,详述根吨と捌诨跆趵返194 条拟采取的纪律行动.证监会描述李先生的失当行为如下: (a)在会面中误导证监会,因而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84 条及《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守则》)一 般原则1;

8 ( b) 没有履行你向法庭及证监会作出的承诺,拒绝在证监会就软库金汇另一名持牌代表{X } 及萧佩诗提出检控的个案中与证监会合作,因而违反《守则》一般原则1;

以及(c)没有向软库金汇披露你在你兄弟帐户中的利益,以及向软库金汇隐瞒你在你兄弟帐户中的个人买卖活动,因而违反你所任职的软库金汇的职员交易政策及《守则》一般原则1. 17. 根ㄒ榧吐纱Ψ中卸ㄖ榈49 段所载,证监会厘定处分时,并无考虑李先生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84 条这一点,反而显然是主要考虑李先生没有履行承诺,其次是考虑他没有披露他在兄弟帐户中的利益和隐瞒其个人买卖活动.基於这些行为,证监会建议撤销李先生的牌照,并终身禁止他申请牌照或注册.18. 二零零八年七月十八日,李先生行使其权利,透过律师向证监会提交陈述书.19. 令人诧异的是,证监会用了超过六个月,直到二零零九年一月三十日才就这项相对简单的事宜作出决定.证监会在当天通知李先生,该会经审慎考虑他所提交的陈述书后作出上文第1段所述的决定,即撤销其牌照和禁止他重投业界,为期十年.20. 现在,李先生请我们覆核该项决定.覆核理由:21. 林女士一开始便质疑有关决定是否适当,理由是李先生在第二次会面前,即向证监会透露实情之前,曾与汤瑞兰谈话,而该次谈话令他产生合理的期望.林女士陈词指,汤瑞兰曾说李先生没有说出实情,以及假如他说出实情而又因先前的虚假陈述被检控的话,证监会将不会向他采取纪律处分行动.22. 这宗申请还带出另一次要的争论点,就是披露未经采用的材料的问题.我们会在本裁决的总结部分再讨论此事.23. 关於这宗申请,在第一日聆讯中,李先生的大律师林女士获提供额外的文件.其中一份是李先生的律师与证监会人员的通话记录,该9人员就是在首次会面中会见李先生的人.有关的电话谈话在第二次会面前不久进行,内容关乎假如李先生在证监会自行查获所需资料前向其提供有关资料,证监会会否向他采取纪律处分程序.24. 经考虑该份通话记录后,林女士认为,她不可能再坚称李先生有合理期望,即假如他与证监会合作,证监会便不会向他采取纪律处分行动.我们信纳这完全合乎常理.我们必须紧记,纪律处分行动是证监会可采取的独立程序,与属刑事制裁的检控程序截然不同.不过,这并不表示两者毫无关系.实际上,林女士真正想指出的是,考虑过所有情况,向李先生施加的处分显然过重.讨论25. 首先,我们须考虑以下情况:某人因涉及刑事罪行而受调查,他有意作证,并要求以所作证供换取豁免起诉.一般而言,这类个案必定会循两种程序的其中之一处理,非此即彼.第一种情形是,有关人士的律师会向警方(也 有可能是刑事检控专员)提 出,他的当事人愿意在获得豁免起诉的情况下作证,也愿意在无损权利的原则下提供供词,让警方可以确定是否豁免检控他的当事人.26. 另一种情形,即第二种情形是,获适当授权的警务人员可向有关人士或其律师提出,检控当局愿意考虑豁免起诉有关人士,并且同样会要求有关人士在无损权利的原则下提供供词.27. 倘检控当局考虑过有关人士的无损权利供词后,授权警方让有关人士担任从犯证人以提出检控,有关人士即可获豁免起诉.如有关人士从实作证,便不会被检控.28. 我们完全同意在涉及纪律处分权力的个案中,还有另一项因素须予考虑.我们之所以需要像《证券及期货条例》的纪律条文赋予的纪律处分权力,是为了保障公众.一如韦仕博先生正确指出,规管证券业及业内的专业人员是证监会的法定职能.29. 因此,即使某人愿意在获得豁免起诉下作证,以指证他人(通常是较严重罪行的犯罪者),也不一定可免接受纪律处分程序,因为该10 人的行为或仍足以令当局认为须采取行动,以保障公众免受其损害.不过,在纪律处分行动中,该人曾在获得豁免起诉下作证这一事实,也许是减轻可能施加的处分的有力理由.纪律处分当局也未必一定会展开纪律处分程序,有关当局绝对有权酌情决定是否这样做.30. 在林女士向审裁处提交的文件册中,有一份题为 与证监会合作 的文件2,是证监会在二零零六年三月发出的.该文件的第一段如下: 证监会发出本指引的目的,是要说明证监会对与其合作的受规管人士从宽处理的长期惯例.根泄毓呃,受规管人士在与本会合作的情况下所受到的纪律制裁,较其在不合作的情况下所受到的为轻. 我们认为,该文件还有另外几段是与这宗个案有关的: 4.若无特殊情况,证监会会对某项纪律制裁予以考虑的最大宽减是把制裁类别降低一级(例如,从撤销牌照降至暂时吊销牌照)或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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