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元素吧里的召唤 | 2019-07-01 |
(一)表示之内容 如果意思表示之内容已经十分具体,相对人得猿信嫡,是要约. 例如老李对老许表示「我的房子愿以五百万卖出」,是要约;
若是老李的 意思表示并不具体,只说「我的房子考虑要卖」,只能算是「要约之引 诱」.
(二)意思表示是否注重相对人 要约并不注重相对人是谁.相反地,表意人如果要考虑相对人之资力 或其他条件所为意思表示,则是要约之引诱.例如在街头、校园设置自动 贩卖机,便是一种要约.而张贴租屋告示或徵才广告,则是要约之引诱.
(三)依交易习惯 例如标卖之表示,通常可解释为要约之引诱,但如表意人明白表示愿 意卖给出价最高之投标人,则应视为要约. 民法第154条第2项:货物标定卖价陈列者,视为要约.但价目表之寄 送,不视为要约.所以百货公司、便利商店、超级市场中将商品贴上标 价,都算是要约;
但邮购商品目录或广告,则是要约之引诱.
三、要约之效力 契约之要约人,因要约而受拘束(参民法第154条第1项前段).这就 是要约对於要约人的效力.所谓拘束,即要约人不得将要约的内容再扩 张、限制、变更或撤回.但要约当时,预先声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 件之性质,可认当事人无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例如:小宋分别 向同学表示要卖机车,谁先来买就卖给他.此时对较晚到的同学,小宋即 不受自己要约之拘束. 对於相对人来说,因为要约而取得承诺的能力.除非法律有明文或规 定(如医师法第21条:医师对於危急之病人,应即依其专业能力予以救治 或采取必要措施,不得无故拖延.)承诺并非是义务.即使要约人表示如 果在期限内不答覆就视为承诺,相对人亦不受拘束.最明显的例子如志明 寄信向春娇求婚时说:「你如果不回信,就表示愿意嫁给我.」春娇即使 不愿意回信,并不会因此而成立婚约. 6契约书制作例 要约人於要约时迳寄送现物,例如某杂志社寄上「天天学英语」创刊 号一本,附上划拨单与说明表示:「一星期如未退还,即视为愿意订阅, 请速划拨!」这种方式称为「现物要约」.对於现物要约,受领人并没有 保管杂志或必须划拨之义务. 要约之表示,在相对人可以了解时发生效力.在存续期间内,要约之 受领人均可以为承诺而成立契约(如文例1-1-2,见第11页).但在尚未承 诺以前,因下列原因而失去效力:
(一)被拒绝 民法第155条:要约经拒绝者,失其拘束力.特定人拒绝要约时,要 约即失去拘束力.例如在夜市购买衣服,老板甲已经从一千降价到八百, 顾客乙仍不肯买,过了一会儿乙回头再说要买,老板的要约已失拘束力, 并没有义务非卖不可;
但乙拒绝要约时,对在旁的其他人来说,仍为有 效.
(二)已逾存续期间 要约仅在存续期间内有拘束力.民法第156条:对话为要约者.非立 时承诺,即失其拘束力.所称「立时」,应依照社会上通常观念来解释. 例如在餐厅约谈房屋买卖事情时所提出的要约,只要离席前承诺即可, 并不是非「马上」承诺不可.民法第157条:非对话为要约者,依通常情 形,可期待承诺之到达时期内,相对人不为承诺时,其要约失其拘束力. 在此「可期待承诺之到达时期内」,包含要约传递时间,相对人考虑时间 与承诺传递时间,因事件之不同而有伸缩余地.以上两种情形都是未定承 诺期限.如果在要约时即预先定明承诺期限,依民法第158条规定,非於 其期限内为承诺,失其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