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元素吧里的召唤 | 2019-07-01 |
(三)撤回 撤回是指要约人将使要约不生效力的通告(如文例1-1-3,见第12 页).在以对话为意思表示时,於相对人了解时,发生效力(参民法第94 条),因此必须限於相对人尚未了解前才能撤回.而非对话之意思表示, 依民法第95条第1项规定解释,要约之撤回必须与要约同时或更早到达相 对人,才有撤回之效力.如果撤回之通知迟到,但在通常状况下应先时或 第一编M
第一章 契约之成立7 同时到达,其情形为相对人可得而知者,为发避免使要约人误信撤回有 效,相对人应向要约人即发迟到之通知(如文例1-1-4,见第12页).例 如某甲以平信表示愿将古画以五万元卖给乙,信才寄出一小时,即有某丙 愿以十万元买该古画,甲马上以限时信通知乙撤回要约.不料邮递延误, 限时信比平信迟到二日,此时乙应依民法第162条第1项规定向甲通知其撤 回已经迟到.如果乙没有通知甲,则依同条第2项规定:甲撤回要约之通 知,视为未迟到.甲仍可以将古董卖给丙而无须负担契约不履行之负任.
四、承诺 承诺是要约之受领人向要约人表示愿使契约成立所为之意思表示.必 先有要约,然后才有承诺.而且承诺的内容与要约之内容必须一致. 前曾举例百货公司或便利商店中,将商品标上价格陈列在货架上的行 为是要约.当顾客取出欲购买的商品到柜台结帐时,就算是承诺.因此承 诺是一种意思表示,但不一定是明示,默示也可以,但如果双方约定必须 以特别的方式(如书面承诺),则必须依特约来履行. 民法第161条第1项:依习惯或依其事件之性质,承诺无须通知者,在 相当时期内有可认为承诺之事实时,其契约亦为成立.例如向餐厅定酒 席,餐厅虽未回电确定,但已经先预留空位或将写有「某先生订位」的牌 子挂出,则这个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