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棉鞋 | 2019-07-01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以及 《北京师范大学章程》,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 依法治 招 的要求,保证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 进行,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北京师范大学.地址:北太平庄校 区(北京市新街口外大街
19 号).上级主管部门:中 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本科,全 日制重点大学,
211 工程
985 工程 和 双一流 大学建设 A 类高校. 第三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 要求者,颁发北京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
符合学校学 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 学位证书. 第四条 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 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 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五条 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 门、校内相关机构、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北京师范大学招生委员会是我校境内外本科生 招生工作的最高组织机构,负责制定学校各类学生招生 规划,学校招生政策咨询、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招生工作小组负责我校境 内外本科生的招生工作.遵循 集体议事、集体决策 的原则, 主要承担学校招生章程、 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 招生计划、初审资格考生名单、合格资格考生名单、机 动计划使用原则等事项的审议和决策. 第八条 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为本科生招生 工作小组的执行机构, 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 其主要职责为: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 细则;
认真执行并落实学校招生委员会、招生工作小组 有关本科招生工作的决议和工作要求;
积极开展招生宣 传、咨询等服务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 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
完成教育部、北京市和学校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九条 北京师范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 学校负责,招办监督 的录取体制. 第十条 北京师范大学面向全国招生,根据优化生源结 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结合国家政策要求,统筹考 虑各省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分 省来源计划.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学校按招生计划总数的 1% 预留机动计划,主要用于生 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矛盾问题. 第十一条 录取规则 1. 按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投档成绩(含省级招生 考试机构确认的政策加分)调档. 2. 江苏省考生(含自主招生和高水平艺术团考生)学业 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的成绩等级须达到 AB+.浙江、上 海考生高中学业水平选考科目符合我校专业选考科目要 求. 3. 遵循分数优先原则,依据进档考生的高考实考分和专 业志愿安排考生专业录取, 各专业志愿之间无分数级差.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 分数清 录取规则.在专业招生 规模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可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情况适度 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安排专业录取. 4. 对于进档考生,在高考实考分相同的情况下,依次优 先录取有政策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者、相关科目分 数高者.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瀚德实验班依次比较 外语、语文、文综(理综)分数安排录取,其余各专业 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文综、外语分数,理 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理综、外语分数录取. 在江苏,高考实考分(含必测科目奖励分)相同的情况 下,优先比较选考科目等级,再按上述顺次比较相关科 目成绩.浙江、上海的排序规则按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规 定执行.考生的高中综合素质评价在同排位考生录取专 业时参考. 北京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