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 2019-07-02 |
5 姓名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其他国家或 地区的居留权 黄伟 副总经理 中国 成都 无 文利民 总会计师 中国 成都 无 上述收购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
5 年内没有受过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未涉 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㈩收购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经营东方锅炉厂、东方电机厂全部国有资产.东方电 机厂持有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东方电机;
股票代码:600875)国有法人股 2.2 亿股,占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数的 48.89%.除此以外,收购人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 公司 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二章 收购人持股情况 ㈠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本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依法授权经营东方锅炉厂、东方电机厂全部国有资 产.收购人通过东方锅炉厂持有东方锅炉 74.44%股权、通过东方电机厂持有东方电机 48.89% 股权. ㈡本次收购基本情况
2005 年12 月22 日,收购人与东锅厂签订了《国有法人股无偿划转协议》,收购人以划转 方式受让东锅厂持有的东方锅炉 298,815,244 股国有法人股,占东方锅炉股本总数的 74.44% 股权.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持有东方锅炉 74.44%股权,该部分股权性质仍为国有.收购 完成后,收购人将成为东方锅炉的第一大股东. ㈢划转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主要条款内容 ⑴协议当事人 划出方:东锅厂 划入方:东方电气集团 ⑵划转股份数量为 298,815,244 股,占东方锅炉股份总数 74.44%;
⑶股份性质:本次收购的 298,815,244 股为国有法人股,股份划转后该股份仍为国有性 质;
⑷本次股份划转尚待获得国务院国资委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⑸协议签订时间:2005 年12 月22 日;
⑹协议成立、生效条件及时间:协议经双方盖章和授权代表签字后成立,尚待获得国务院 国资委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同意后生效;
⑺特别条款:无.
2、本次股权划转除股权划转协议外,无附加特殊条件;
未签署其他补充协议;
协议双方 未就股权行使存在其他安排;
本次股权划转完成后,划出方将不持有东方锅炉的股份.
3、本次股份划转尚待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并在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 报告书无异议,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豁免收购人全面要约收购义务后方可履行. ㈣关于本次收购国有股权是否存在权力限制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划出方持股证明材料反映,本次收购 的国有法人股为划出方合法有效持有,不存在股权质押、冻结等任何权力限制,划转双方均已 签署了同意划转的协议,除尚需有关部门审批外,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 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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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㈠收购人在提交本报告之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东方锅炉挂牌交易股份行为. ㈡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提交报告之日前六个 月内没有买卖东方锅炉挂牌交易股份行为. ㈢收购人关联方不存在内幕交易情况.
第四章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根据有关财务报告,在本报告签署月前二十四个月内,收购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㈠没有与东方锅炉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