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zqmzc | 2019-07-02 |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宁波市镇海区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环境监督管理,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浙江省环保局《关于 进一步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宁波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 办法(试行)的通知》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海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区环保局)依照本办法进行《排污许可证》的管理 和发放工作. 第三条 列入市级以上重点监管的企业,其排放状况和排污总量经宁波市环保局确认备案后, 由区环保局负责《排污许可证》的管理和发放.
30 万KW 以上机组的火电企业二氧化硫(SO2)的《排污许可证》由省环保局核发. 第四条 配有
2 吨(含)以上燃煤锅炉(或同等规模其它锅炉、工业炉窑的二氧化硫排放)的 工业企业和服务型商业企业、日排放化学需氧量
10 公斤(含)以上或酸洗、电镀废水日排放量在
10 吨(含)以上的工业企业实行总量控制,须向区环保局申领《排污许可证》.区环保局对排放总量 在上述规模以下的企业实行浓度控制. 第五条 《排污许可证》管理遵循浓度控制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总量.
第二章 申请第六条 区环保局对本辖区范围内需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的企业,以书面形式通知,并 在相关媒体公告. 第七条 企业申领(换发)《排污许可证》,应当填报《宁波市镇海区申请 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文本以及相应的审批文件;
(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核准书或 一控双达标 等法定的验收意见;
(三)环保部门同意试生产文件;
(四)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资料;
(五)证明企业近三年实际年生产量的相关依据;
(六)企业近三年的用水、用煤量依据;
(七)污染防治设施工艺方案及运行资料;
(八)企业污染源达标排放情况(提交由持有法定资质证书的监测单位所出具的监测结果);
(九)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和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材料;
(十)被责令限期治理的企业,应提交治理方案;
已经完成限期治理的应提交环境保护部门 的限期治理验收材料;
(十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拟进入试运行或已进入试运行的企业应提供
(一)、
(三)、
(七)、(十一)四份材料;
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完成竣工验收的企业应提供除
(四)、
(十)以外的所有材料. 第八条 企业对申领《排污许可证》所提供的数据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区环保局自收到申请后
30 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作出批 准或者不批准发放《排污许可证》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作同意作出批准发放《排污许 可证》的决定.
第三章 审核与发证 第十条 《排污许可证》对主要污染物实行总量和浓度控制;
对非主要污染物实行浓度控制. 区环保局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区域的环境质量和污染控制情况确定需实行总量 控制的主要污染物种类.首批主要污染物为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和酸洗、电镀等表面处理废水. 第十一条 区环保局通过审查企业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企业的环境统计和其他相关材料, 结合现场检查情况,核定其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列入市级以上重点监管的企业,其排放情况和排污总量由区环保局审核,并报宁波市环保局 确认备案后,由区环保局核发《排污许可证》. 第十二条 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核定,应同时满足以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