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zqmzc 2019-07-02

第二位填写镇海区简称汉字,即 镇 ;

三、四位填写排污许可证颁发年份后两位,比如

2008 年填写

08 ;

后四位填写颁发序号,由区环保局确定. 《临时排污许可证》编号同上,但在编号前加 (临) . 第十九条 《排污许可证》副本除应载明《排污许可证》正本的内容外,还可包括如下内容:

(一)企业法人代码;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电话、通讯地址和生产场地地址;

(三)各排污口的名称和位置,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方式、浓度、数量、去向以及时段要求;

(四)污染物年度允许排放总量指标.包括废水、废气等主要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污染物中, 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为必填内容.

(五)执行的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排放污染物的特别要 求;

(六)污染物削减时间要求;

(七)违法记录. 第二十条 持有《临时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或调试,经环保验 收合格后十日内,向环保部门申请换领正式《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前三个月,持证企业应向区环保局申请换证.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许可证》持有人应按照原申请程序,申请《排污许 可证》变更:

(一)改变排污口位置或者增加排污口数量的;

(二)改变排放方式、去向的;

(三)暂停生产经营、中止排放污染物的;

(四)排放污染物发生重大变化的. 重大变化是指排污单位增加其它实行许可证管理的污染物,或者排放污染物的总量超过原许 可量 10%,或者排放污染物的浓度超过原允许浓度的 20%.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区环保局建立《排污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持有《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环保部门的要求规范排污口,并设立标志;

(二)《排污许可证》的正本应悬挂于主要办公场所或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三)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排放强度、排放总量不得超出《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控制指标;

(四)污染物排放种类、方式、去向和时间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五)按规定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计量和定期监测;

(六)应当建立环境污染治理台帐,包括污染物治理装置运行情况,日常监测数据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持证企业被撤销、宣告破产的,应到区环保局注销《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持证企业发生合并或分立的、变更法人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工 商注册或变更登记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区环保局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排污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出售. 第二十八条 区环保局加强对持证企业的现场检查和排污监测.被检查的企业应如实反映情 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排污许可证》实行年度审核制度.持证企业应携相关材料,于次年

1 月1日至1月31 日内到区环保局进行《排污许可证》年审.区环保局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许可证中 载明的主要事项进行审核,通过《排污许可证》审核的,区环保局将审核情况载入《排污许可 证》副本. 持证企业进行《排污许可证》年度审核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排污许可证年度审核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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