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zqmzc 2019-07-02

(一)符合浓度达标排放要求.污染物排放浓度未达标企业,先按达标排放要求核定.

(二)符合环评批复总量的要求.环评批复总量指最近环评批复中的允许排放总量;

无环评 批复的企业,按 一控双达标 的排放总量核定;

实际排放量没有达到环评批复总量的,按近两 年内现状生产规模的实际排放量进行核定.

(三)建设项目处于试运行的企业,按环评批复总量核定排放总量;

建设项目经竣工环保验 收核准的企业,根据竣工验收核准资料,结合环评审查和环评批复文件,核定排污总量.未经环 保审批的现有企业,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取得有审批权环保部门的环评批复文件后核定排污总 量.

(四)符合环境统计口径中污染物排放的要求.核发《排污许可证》单位的允许排污总量应 小于相应的环境统计口径的排污总量,并根据实际排污总量按 10%削减. 第十三条 依据《甬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甬江流域的水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核定,在满 足第十二条要求的基础上,还需满足以下二项要求.

(一)符合清洁生产要求.清洁生产统一按照国内先进水平进行核定,对于没有国家标准的, 按照环评报告书中的清洁生产要求或者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进行核算.

(二)适当留有余地的要求.对企业排污总量核定时,在计入环评已批复但还未投产的企业 的合法排污量后,预留 10%的剩余容量. 第十四条 对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业或建设项目,或没有通过合法性审查的企业或建 设项目,区环保局不受理《排污许可证》的申领和核发.包括:

(一)从事法律、法规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采用生产法律、法规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工艺、设备、 产品的;

(三)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建设项目管理 三同时 管理制度的;

(四)排放法律、法规禁止排放的污染物;

(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方式、时间、区域或去向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六)依法被责令停止施工、生产、使用或者运行的;

(七)被责令停业、关闭的;

(八)撤消或者吊销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

(九)发生重大或者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环境污染的;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十五条 《排污许可证》分正式《排污许可证》和《临时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 有效期为四年.《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分别为限期治理期限或试运行期限,最长不超过一 年.对经核实的现状排污量不大于排污许可量的合法企业发放正式《排污许可证》.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放《临时排污许可证》:

(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处于试生产的;

(二)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或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三)依法被责令限期治理的. 第十七条 《排污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 第十八条 《排污许可证》正本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企业允许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种类、总量指标、排放标准、排放方式和污染控制要求;

(三)正本的有效期限;

(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证书编号由

8 个文字或数据组成,其中: 第一位填写所在设区市简称汉字,即 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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