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 2019-07-02 |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遵循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坚持公正独立的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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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和学科建设与学术评价专门 委员会规程,公正履行职责;
(四)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科建设与学术评价专门委员 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五)对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 论负责,对相关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六)应尽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学科建设与学术评价专门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学科建设与学术评价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 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履 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六)连续三次不参加学科建设与学术评价专门委员会会 议的. 第十二条 学科建设与学术评价专门委员会出现委员空缺 时,由主任委员提出增补候选人建议,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报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后增补.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学科建设与学术评价专门委员会审 议形成草案或建议,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一)学科建设规划;
(二)学科设置及撤销的标准;
(三)学科建设绩效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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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的学术标准;
(五)学校人才工程引进和考核的学术标准;
(六)科研成果、科技奖励的评价标准;
(七)科研机构设置的基本学术条件与评价程序;
(八)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基金、科研基金、科研资 助计划以及科技奖励的基本学术标准;
(九)学科建设与学术评价专门委员会规程修订;
(十)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下列事项在校长办公会讨论之前,由校学术委 员会授权学科建设与学术评价专门委员会审议评价:
(一)学科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
(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
(四)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选;
(五) 筑峰人才工程 繁荣人才工程 名师工程 青年英 才工程 等高层次人才引进人选的学术评价和建议;
(六)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技奖励的评价;
(七)科研机构设置与调整;
(八)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基金、科研基金、科研资 助计划以及科技奖励中需要校学术委员会评定的事项;
(九)限额推荐的优秀学术人才、科研项目、科研成果、 科技奖励、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等工作中必要的学术评价意 见及建议;
(十)重大学术活动计划(含对外)和重要对外学术交流 合作计划;
(十一)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学科建设与学术 评价专门委员会审议后,向学校提出咨询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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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学校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科学研究相关的 全局性重大发展规(计)划和发展战略;
(二)与学校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科学研究有关的 管理办法、重要规章制度;
(三)学科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四)学校预算决算中与学校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 科学研究相关的总体安排、分配及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