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2019-07-02

(五)学校科学研究工作的改革发展规划和计划;

(六)重大研究计划或研究项目的组织实施方案;

(七)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科建设与学术评价专门委员会 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学科建设与学术评价专门委员会一般以主任委 员会议和全体委员会议形式开展工作,主任委员会议可就具体 事项授权学科指导组行使专门委员会职权.遇工作任务紧急等 情况,经主任委员同意,可采取通讯评议形式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全体委员会议由学科建设与学术评价专门委员 会主任委员或受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原则 上应有不少于 2/3 的委员出席方能举行. 第十八条 决议事项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议决事项一 般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重大事项应在会前予以明 确,当以与会委员的 2/3 以上且应到委员的 1/2 以上同意,方为 通过. 第十九条 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及决议事项,可邀请学校领 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院级及直属科研单位负责人、其他 专家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书面向主任委员请 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投票. ―

8 ― 第二十一条 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委 员及其直系亲属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事务时,相关委员应当主 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二条 学科建设与学术评价专门委员会依托机构应 派专人对会议作好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和决议.会议纪要和决 议经主任委员签字后由依托机构存档,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 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科建设与学术评价专门委员会实行年度报 告制度,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年度运行及履职情况.应对涉及 职责范围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引进等进行全面评价, 并提出意见、建议;

对自身运行及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总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学术委员会 负责解释. ―

9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海洋大学学风与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 工作,根据《中国海洋大学章程》 (海大字〔2015〕2 号) 、 《中 国海洋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海大字〔2014〕26 号)的相关 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学风与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是中国海洋大学学术 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开展学风建设和学术道德规 范工作的专门机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校学术委员会行使职 权,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成 第三条 学风与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 任委员

2 名,委员

6 名,由校学术委员会聘任,任期每届

4 年. 第四条 学风与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的依托机构设在人事 处,设秘书

1 人,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章 委员 第五条 学风与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 声誉;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愿意承担学风与学术道德专 门委员会工作,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

(五)在学校规定的退休年龄前能够任满一届. 第六条 学风与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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