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喜太狼911 2019-07-02

对用途合法的,应当予以批准,发给进口准许 证.海关凭进口准许证放行. 第十二条 申请出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说明 供应对象并提交进口国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等资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 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提交进口国政府主管 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等资料的,应当予以批准,发给出口准许

04 证.海关凭出口准许证放行. 第十三条 境内企业接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蛋白同化制剂、 肽类激素,应当签定书面委托生产合同,并将委托生产合同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委 托生产合同应当载明委托企业的国籍、委托生产的蛋白同化制 剂或者肽类激素的品种、数量、生产日期等内容. 境内企业接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 素不得在境内销售. 第十四条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企业只能向医疗 机构、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药品批发企业和其他同类生产 企业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批发企业只能向医疗机构、蛋 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企业和其他同类批发企业供应蛋 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进口单位只能向蛋白同化制 剂、肽类激素的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和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 的药品批发企业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肽类激素中的胰岛素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的规定供应外,还可以向药品零售企业供应.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只能凭依法享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开具 的处方向患者提供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处方应当保存2 年.

05 第十六条 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属于麻醉药品、精神 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其生产、销售、进口、运输和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 特殊管理.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和前款规定以外的兴奋剂目录所 列其他禁用物质,实行处方药管理. 第十七条 药品、食品中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 生产企业应当在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用中文注明 运动 员慎用 字样.

第三章 反兴奋剂义务 第十八条 实施运动员注册管理的体育社会团体(以下简称 体育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对在本体育社会团体注册的运动员和 教练、领队、队医等运动员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和反兴奋剂的 教育、培训. 运动员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其所属的运动员和运动员辅助 人员的监督管理和反兴奋剂的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 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和其他单位,不 得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不得组织、强迫、欺骗运动员在体育 运动中使用兴奋剂. 科研单位不得为使用兴奋剂或者逃避兴奋剂检查提供技术

06 支持. 第二十条 运动员管理单位应当为其所属运动员约定医疗机 构,指导运动员因医疗目的合理使用药物;

应当记录并按照兴 奋剂检查规则的规定向相关体育社会团体提供其所属运动员的 医疗信息和药物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兴 奋剂检查规则的规定提供运动员名单和每名运动员的教练、所 从事的运动项目以及运动成绩等相关信息,并为兴奋剂检查提 供便利. 第二十二条 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应当对在本体育社会团体 注册的成员的下列行为规定处理措施和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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