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喜太狼911 2019-07-02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体育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 履行职责,或者包庇、纵容非法使用、提供兴奋剂,或者有其 他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规定的职责分工,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 激素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药品生产许

10 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一)生产企业擅自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

(二)药品批发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

(三)药品零售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的. 第三十九条 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向运动员提供 兴奋剂或者组织、强迫、欺骗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 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体育主管部门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

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4年内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 工作;

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 工作;

造成运动员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 义务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造成严重后果的,负有责任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年内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 动员辅助工作. 第四十条 运动员辅助人员组织、强迫、欺骗、教唆运动员

11 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 剂;

4年内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

情节严 重的,终身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

造成运 动员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运动员辅助人员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或者协助运动员在 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或者实施影响采样结果行为的,由国 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 部门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

2年内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 和体育管理工作;

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 和体育管理工作;

造成运动员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 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运动员辅助人员非法持有兴奋剂的,由国务院 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

情节严重的,2年内不得从事运动员 辅助工作. 第四十二条 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 定,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 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运动员辅助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还应当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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