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 2019-07-02 |
一、 从2019年起,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 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实行全病 (伤) 情常态化管 理, 全年分
4 期接受申报和组织鉴定, 即每季度 最后一个月接受申报, 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组织 专家鉴定.
二、 对于首次非因工鉴定达不到完全丧失劳 动能力人员申请复检的, 不再专门安排单独复检, 和下一季度申报人员正常鉴定时同步鉴定. (即:
3 月申报的, 4月组织鉴定、 7月复检鉴定;
6月申报 的, 7月组织鉴定、 10月复检鉴定;
依此类推) .
三、 初检和复检鉴定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条件人员, 批准办理退休 (职) 时间统一按首次申 报月份时间确认, 并从次月起享受待遇.
四、 医疗终结前及部分病 (伤) 情医疗恢复期 未满人员, 不接受申报鉴定. ① 单纯性高血压、 糖尿病不能作为丧失劳 动能力鉴定的依据, 其并发症可按相应科目申报 鉴定. ② 骨科手术患者, 需经1年以上治疗后方可 申报鉴定. ③ 脑血管意外 (如脑梗塞、 脑溢血、 脑外伤) 患者, 需经1年以上治疗方可申报鉴定.
五、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 (申请复检的, 鉴定结论按首次鉴定结论时间起 算) , 职工同一病 (伤) 情可以再次申报鉴定一次. 除非病 (伤) 情发生重大变化的, 须经市劳动鉴定 委员会批准后方可申报.
六、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完全丧失 劳动能力的, 应在接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 结论的三个月内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逾期 未办理的, 该鉴定结论失效. 咨询热线:
12333 87729520 如何申请办理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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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工伤医疗待遇如何申报, 如何结算? 申报材料 (1) 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 复印件;
(2) 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治疗的电 脑发票原件 (门诊费用附门诊病历;
住 院费用附出院记录原件、 住院费用明细 清单原件;
使用体内植入材料的附医疗 机构盖章的产品合格证) . 转市外医疗 机构治疗的需附已审批的转院手续 (住 院及门诊治疗均需转院手续, 且转诊转 院手续一次有效, 再次转外就诊需重新 办理) ;
(3) 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工伤费用 申报时需附交通事故认定书、 公安机关 出具的赔偿证明资料或事故民事赔偿 调解书、 民事判决书等原件、 复印件;
(4) 用人单位出具的汇款手续或工 伤职工本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待遇结算 1.医疗费: 参保职工治疗工伤所发 生的医疗费用, 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 目录、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工伤保险住 院服务标准的,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 医疗机构就医, 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 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伙食补助费: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 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天
20 元;
工伤职工转外就医未住院且未发生住 宿费用, 按每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