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2019-07-02

⑵死亡医学证明、 火化证、 派出所 户口注销证明原件;

⑶工亡职工直系亲属 (父母、 配偶、 子女) 身份证、 户口簿原件、 复印件;

⑷工亡职工与其直系亲属的关系 证明 (包含

82 年户口普查底册、 派出所 出具的关系证明、 结婚证、 出生医学证 明) ;

直系亲属已死亡的需派出所出具 的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⑸工亡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银行 卡复印件;

⑹委托单位领取补助金需提供工 亡职工直系亲属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司 法部门的调解书或赔偿协议书原件、 复 印件, 单位开户银行和对公账户信息. 待遇标准: (1) 丧葬补助金为

6 个月的统筹地 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 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倍. 2.供养亲属抚恤金 申报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 生活来源, 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按 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 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 6O 周岁、 女年满55周岁的;

(三) 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

60 周岁、 女年满55周岁的;

(四) 工亡职工子女未满

18 周岁 的;

(五)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 其祖 父、 外祖父年满

60 周岁, 祖母、 外祖母 年满55周岁的;

(六) 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 全丧失劳动能力, 其孙子女、 外孙子女 未满18周岁的;

(七)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 全丧失劳动能力, 其兄弟姐妹未满

18 周岁的. 申报材料 ⑴泰兴市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 审核表;

⑵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 复印件;

⑶工亡职工生前工资收入证明;

⑷供养亲属身份证、 户口簿原件及 复印件;

⑸供养亲属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 (户口底册、 结婚证、 出生医学证明或公 安部门盖章的证明) ;

⑹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收入提供主 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 人民政府出具) ;

⑺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在读证明;

完 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 结论通知书;

孤儿、 孤寡老人提供民政 部门相关证明;

⑻供养亲属本人社保卡复印件. 待遇标准 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计 发, 标准为: 配偶每月40%, 其他亲属每 人每月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 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 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 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一) 年满

18 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 动能力的;

(二) 就业或参军的;

(三) 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 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 死亡的;

(六) 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的. 咨询热线:

12333 87729180 城镇职工工伤保险一问一答 等级 发放 一级

27 二级

25 三级

23 四级

21 五级

18 六级

16 七级

13 八级

11 九级

9 十级

7 单位: 个月 (平均缴费工资) 表一

一、 参保人员流动就业 时,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是否 能转移? 答: 参保人员流动就业的, 其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 新参保地, 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开具 《基本养老保 险参保缴费凭证》 (以下简称 《参 保缴费凭证》 ) . 在新就业地按规 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 后, 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 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 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 请. 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 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不再转移基 本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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