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2019-07-02

20 元的标准进行伙食 补助;

转外就医未住院但发生食宿费用 的按每天不超过

150 元标准给予食宿 费用补助, 食宿费用凭正式票据原件报 销, 且应与医疗资料对应, 其中等待就 诊或等待检查结果结算费用的时限不 超过3天. 3.交通费: 工伤职工转外就医的 (包 括门诊和住院) , 应经本地定点医疗机 构出具证明, 报经办机构同意. 交通工 具应首选公共汽车, 并凭与医疗资料相 对应的来回票据原件按限额标准支付, 限额标准为: 泰州市内单程

30 元、 省内 单程60元、 省外单程90元, 其中转泰州 市外就医按每次

40 元作为大城市市内 交通补助 (打的、 地铁、 公交车票) . 4.康复费用: 工伤职工经过局工伤 科审批, 到工伤康复定点机构进行工伤 康复的费用, 符合规定的, 从工伤保险 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医疗康复期一般为 1-2 个月, 康复效果明显、 确因伤情需要延 长的, 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延长 1个月. 对少数需要长期医疗康复的, 经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进行 长期医疗康复, 最长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 目前

6 定点康复机构;

泰州市中医 院、 靖江市医保职工康复医院、 省总工 会汤山疗养院、 南京市第一医院、 南通 市第三人民医院、 苏州大学附属瑞盛医 院. 5.辅助器具配置费用: 工伤职工因 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 经劳动能力鉴 定委员会确认, 可以在定点配置机构安 装假肢、 矫形器、 假眼、 假牙和配置轮椅 等辅助器具, 所需费用按照限额标准从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过限额标准的部 分由个人自费. 申报时需携带: ⑴工伤职工配置 (更换) 辅助器具 申请表;

⑵工伤认定决定书、 劳动能力鉴定 结论通知书;

⑶辅助器具配置的电脑票据原件 及相关病史资料原件、 复印件;

⑷辅助器具的产品合格证和保修 卡原件、 复印件;

⑸工伤职工本人社会保障卡复印 件.

二、 伤残待遇如何申报, 如何 结算?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工伤职工已经由劳动能力鉴定委 员会评定伤残等级的, 可享受一次性伤 残补助金. 申报材料 ⑴工伤认定决定书;

⑵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⑶工伤职工本人社会保障卡复印 件. 发放标准: 工伤职工受伤前

12 个 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伤残等级对应的 享受待遇月数. (不足

12 个月的, 按照实际发生的 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

不足

1 个月的以 用人单位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 (见表一) 2.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 级伤残的, 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 退出 工作岗位, 可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申报材料 ⑴工伤认定决定书;

⑵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⑶工伤职工本人社会保障卡复印 件. 待遇标准 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5%, 三 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 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 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按当地最低工 资标准享受待遇.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 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 前12 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不足

12 个 月的, 按照实际发生的月平均缴费工资 计算;

不足

1 个月的以用人单位职工平 均月缴费工资计算.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 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300%的, 按照统筹 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30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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