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zqmzc | 2019-07-02 |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姚某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
2017 年1月11 日作出增人社函〔2017〕18 号《关于撤销姚 某同志职工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的决定》,向本府申请行 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增人社函〔2017〕18 号 《关于撤销姚某同志职工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的决定》 ;
2、确认申请人于
1995 年6月被当时市劳动局审核确定的《增城 市职工连续工龄审核表》和申请人劳动手册中登记的视同缴费连 续工龄合法有效;
3、责令被申请人按
1995 年6月当时市劳动局 审核确认的视同缴费连续工龄,纠正被申请人涂改人事档案后向 申请人错误计发的养老金. 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没有任何事实证据.
1、 其认定申请人于
1976 年2月至
1981 年6月在荔城街属三所小学 从事代课老师工作, 纯属信口开河. 众所周知, 荔城街分立于
2004 ―
2 ― 年3月,行政确认申请人连续工龄发生在七十年代,根本风马牛 不相及.该认定且与该决定书第一段认定的事实不符.2.该决定 认定申请人被劳动部门直接招录在增城县商业局工作,并非从事 教育工作.这也没有任何证据.恰恰相反,我1981 年6月调入商 业局,安排在教育股,从事的就是当商业学校老师的工作.3.该 决定引述的国家教委〔1986〕179 号文有关规定,解读为民办(代课)老师须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情形才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其 他情形不计算连续工龄.申请人认为,国家教委该段规定表达了 两层意思,一是民办(代课)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后, 合并计算连续工龄;
二是经组织批准进校学习后,继续从事教育 工作的,合并计算连续工龄.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解读该法律条 文不全面. 实际情况是
1995 年6月行政机关对申请人连续工龄计 算的行政确认是正确的.因为一是申请人当民办教师后被招录为 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符合被申请人解读的情形.二 是这个行政确认符合当时我省的政策.1993 年10 月21 日,广东 省人事局发出粤人薪〔1993〕13 号《关于民办教师被国家机关事 业单位录用或招聘为工作人员后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规定行 政机关事业单位录用或招聘民办(代课)老师,均合并计算连续 工龄.我省是在
1993 年就解决了民办(代课)老师连续工龄计算 问题的. 我于
1981 年6月调入商业局, 当时的商业局是行政机关, 我从民办教师招录入行政机关,符合粤人薪〔1993〕13 号文的计 算连续工龄的规定. 所以
1995 年6月行政机关对申请人连续工龄 ―
3 ― 的审核是严格认真的.其行政确认是合法有效的.
二、被申请人 的行政决定除了无任何事实依据外,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被申 请人没有作出撤销连续工龄审核表的权力依据.21 年前,连续工 龄审核表的行政审核结论是经过申请人单位人事部门填表,单位 初审,主管部门审查,行政机关审核确定等当时多种把关的审核 程序作出的, 如有任何改变, 必须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法定程序. 本决定中,被申请人未提供任何权力依据和程序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