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zqmzc 2019-07-02

三、被申 请人作出行政决定的程序违法.被申请人作出侵害申请人合法权 益的行政决定,采用了一般程序.按照法律有关规定,被申请人 作出行政决定前,应告知申请人有关权利和义务.但被申请人并 没有经过该程序就作出了行政决定, 所以其程序是违法的. 综上, 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决定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解读 有关条文错误, 应予撤销. 为防止被申请人再三反复刁难申请人, 请求撤销该决定, 确认申请人于

1995 年6月被行政确认的结论合 法有效, 责令被申请人按

1995 年6月行政确认的申请人的视同缴 费连续工龄,纠正其向申请人错误计发的养老金. 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府的答复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 答复书及有关证据和依据,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答复人收到增 府行复〔2016〕48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于2016 年12 月13 日向增城区教育局发函,要求协办核查申请人姚某的相关资料, 并调取了申请人姚某原在增城县商业局的档案,依据相关资料和 法律法规, 于2017 年1月11 日作出了增人社函 〔2017〕

18 号 《关 ―

4 ― 于撤销姚某同志职工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的决定》,并于

2017 年1月16 日告知了申请人姚某.

二、对姚某同志作出的视 同缴费年限为

12 年1个月是完全正确的:

1、根据增城区教育局 的复函,姚某在

1976 年2月至

1981 年6期间,只有多名公职证 明人证明其在荔城街所属的三所小学从事代课教师工作,但查阅 不到历史资料;

2、 根据姚某入职增城县商业局的原始档案资料反 映,姚某

1976 年2月至

1981 年8月做代课教师,

1981 年12 月 才招为增城县商业局的全民所有制工人,并非直接调职或直接录 用或招聘的;

3、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 题的复函》(86)教计字

179 号文、《广东省社会保险委员会关 于职工在乡镇工作期间工龄和缴费年限问题的批复》粤社保委 〔1993〕4 号和《广东省人事局关于民办教师被国家机关事业单 位录用或招聘为工作人员后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粤人薪 〔1993〕

13 号文第一条及第三条规定及参照 《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 原民办教师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粤社保函 〔1997〕

52 号文, 姚某从事代课教师工作的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更不能计算 为视同缴费年限.根据穗人社函〔2015〕342 号的规定,答复人 对与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法规不相符的《增城市职工连续工龄审 核表》是有权重新审核的.综上所述,答复人作出的增人社函 〔2017〕18 号复核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是完全正确的. 请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给予维持. 本府查明:1995 年6月30 日,原增城市劳动局(后变更为 ―

5 ―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连续工龄进行审核,先经原增城市商业综 合服务公司、增城市商业企业集团公司初审,再经增城市劳动局 审核, 最终在 《增城市职工连续工龄审核表》 上确定申请人的 职 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前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为

19 年10 个月,符合规定的连续工龄为

19 年10 个月 .2016 年7月,申请 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办理退休,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将申请人的《增 城市职工连续工龄审核表》上 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前视同 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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