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 2019-07-02 |
21 号――租赁》第六条、第十一条等规定. 2.政府补助核算不符合相关规定.2015 年9月,韶关市财政局下发《关于预拔韶关 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典型示范项目(第一批低碳绿色项目示范建设工程) 资金的通知》(韶财工〔2015〕105 号),向你公司拨付 烧结机烟气脱硫及节能改造 工程 政府补助款项 469.45 万元, 该通知中明确 本次预拨付金额为项目总资金的 60%, 剩余项目资金在项目完成且验收合格后拨付 .在上述政府补助未完全符合相关确认条 件的情况下,你公司将补助款项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导致当期利润增加 469.45 万元. 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第七条等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 十一条和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十五条等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 效措施切实整改,于收到本决定书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并抄送深圳证券交易 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意见.
二、关于对韶关钢铁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你公司是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韶钢松山)的控股股东.我局近 期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 号)等规定,对韶钢松山进行 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韶钢松山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管理与你公司未完全分开 韶钢松山与你公司在财务部、办公室、运营改善部、人力资源部、安全保卫部、投 资管理部、内控管理部、企业文化部、设备管理部、能源环保部、物流部等部门设置和
3 人员管理上实行 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存在人员不独立、办公场所混用的问题.
(二)韶钢松山的财务核算与你公司未完全分开 韶钢松山与你公司存在财务核算系统联网的情况, 且你公司的财务人员拥有韶钢松 山财务核算系统的登陆及查询数据权限,双方未能做到财务完全分开.上述情形不符合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 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 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 于收到本决定书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并抄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意见. 收到上述《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后,公司高度重视,立即向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股东进行了传达.目前,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正在积极拟订整改 方案,确定整改责任人,尽快将整改报告按要求上报给广东证监局并及时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5日 ........